为切实搬掉门槛,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促进投资兴业,增强发展后劲,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特别优惠措施
凡在我市落户的各类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内资、外资,不论所有制形式,不论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投资兴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除享受省、三明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投资兴业的政策措施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特指条款除外):
(一)实行灵活、优惠供地:
1、各类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对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其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60%返还业主;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其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70%返还企业;5000万元—1亿元(不含5000万元),其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80%返还业主;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其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95%返还业主。
2、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标定地价的1.5%—3%计收场地使用费,并逐年缴纳。
3、投资兴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优先提供,并免缴土地使用费。
4、凡在尼葛开发区落户的企业,“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汽、排水和土地平整)的熟地,以每亩不超过5万元的优惠价格出让。
5、凡新建的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量大,对增加地方财力或就业容量贡献大的投资项目,按“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决定用地优惠价格。
但凡以上述方式或优惠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年内未动工开发的,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二年内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实行减费薄赋:
1、凡由市本级征收的涉及各类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税务部门征收的费、金,下同),一律按现行最低标准的70%征收,其中资产抵押贷款登记费(鉴证费)、卫生监督监测费和审查费、卫生许可证年检费、动物检疫费、动物产品检验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废水超标排污费(不论倍数),餐饮业每吨收取0.40元,服务业每吨收取0.25元,均按用水量70%计费;各种会员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不得按团体会员收费。
2、凡在尼葛开发区落户的企业,市本级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最低标准的50%征收,上条规定中低于50%的项目按上条规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最低标准的30%征收。
(三)实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1、各类企业吸纳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参照劳动服务企业,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两年企业所得税。
2、各类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亏损企业后,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可依法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五年内用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3、各类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
4、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公共事业、旅游业、商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
5、对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副食品生产、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所实现的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上交实得财力的50%予以补助。
6、各类企业经省以上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各类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和生产性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在还本付息期间,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新增折旧资金可全额用于还贷。
8、从事技术开发的各类企业,因技术转让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和技术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9、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二年内,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全额予以补贴。
10、税务部门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给予办理税务登记和资格认定,核发增值税发票。对定税的工商户、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总体不再上调税额,仅对定额明显偏低的作相应调整。
11、下岗职工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自办个体工商户的,免交一年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免征三年个人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业主系归侨、侨眷的,按《福建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若干规定》办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四)实行国民、市民待遇:
1、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经营范围外,一律放开经营,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集体经济平等、公平竞争。对国家专营或专控的部分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临时经营。非公有制企业在申报科研项目计划、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活动经费和科技贷款、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2、凡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场所、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凭身份证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3、外来企业业主的子女视同本市市民,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其子女入学不再另外征收借读费。
(五)实行贡献奖励、优待:
1、对发展地方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驻永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业法人代表,每年按照《永安市贡献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2、对在永安工作30年以上的驻永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业厂级领导、高级技术人才,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给予办理“荣誉市民优待证”,凭证可享受四项优待:
(1)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
(2)免费进入公园和市内旅游风景区;
(3)凡在市属医疗机构看病的免收挂号费,并优先看病;
(4)观看电影、文艺戏剧会演、调演门票减半,免费参观文化系统举办的文物、美术、书法、绘画、摄影等展览。
3、对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市财政每年按纳税额1%的比例奖励企业;对年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市政府另外奖给石门别墅区土地200平方米或现金10万元,以后每年新增200万元税款的,可再次享受此规定。
二、实行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一)实行申办项目无偿代理制:
1、撤销一幢楼办公,凡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所有外引内联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的原则,由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或各主管部门、引进部门无偿代办有关证照及规费收缴手续。开发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各主管部门、引进部门内部设立相应的服务职能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代办服务工作。
2、各专门服务机构代办本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供的必备附件后,无特殊情况,办理内资企业登记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外资企业登记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登记手续在一个月内办结。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须向业主作出书面说明,并报送市效能监察大队。
(二)提高办事效率:
1、规范审批程序。
(1)申办内资企业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注册、企业代码、银行开户、税务登记手续;
(2)申办外资企业需办理合同章程报批及外企批准证书、工商注册、企业代码、银行登记、税务登记、海关注册、商检注册手续;
(3)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需办理立项、环保、规划、土地、消防各项手续。
2、简化办事手续。
(1)各审批部门应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申报材料、附件,各项目业主除需依项目性质分别提供企业章程(协议)或合营协议书、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必备材料、附件外,其他后续登记审批环节的材料、附件,如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地预约证明、初步环保意见书、规划红线图、项目设计及图纸等,一律由专门服务机构代向审批部门申办。
(2)为了节省办事时间,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前提下,环保、规划、土地、消防等相关手续的审批尽量同步进行或穿插进行。
(3)在业主提供必备附件后,办理每个企业、项目,凡在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无特殊情况,每个登记或审核环节1个工作日内办结,每个审批环节3个工作日内办结。未按时限要求办结的,需向专门服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报送市效能监察大队。
(三)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服务:
1、凡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重点保护企业”牌匾,实行涉及检查、收费许可登记制度。未经监察部门许可登记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2、凡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限定在《政府收费小册子》规定的项目、标准之内,凡小册子以外的收费项目、超过小册子规定标准的收费,企业有权予以回绝。
3、凡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罚款实行签收登记制度,以备查验。
三、加强对影响投资环境行为的查处工作
(一)建立权威的查处机构:
1、整合原“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和“效能建设投诉中心”,设立效能监察大队,代表市委、市政府负责受理基层企业单位、个私业主及专门服务机构的投诉,查处影响投资环境的人和事。
2、效能监察大队通过接受基层企业、个私业主及专门服务机构投诉和对审批收费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明察暗访了解掌握影响投资环境的人和事。
(二)严格查处影响投资环境的人和事:
1、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追究个人责任:
(1)利用管理职能吃、拿、卡、要的;
(2)擅离职守,使管理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3)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4)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6)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向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7)擅自进入“重点保护企业”检查的;
(8)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及给投资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视情节不同,给予机关工作人员下列处理:
(1)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条件的,由效能监察大队给予效能告诫或工作人员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并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给予调整岗位,当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
(3)机关工作人员累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除当年度考核定不称职外,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免职处理,必要时参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2、机关部门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机关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2)将机关管理服务职能转给下属中介机构进行强制性有偿服务的;
(3)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或违规收费,造成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4)所属工作人员对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被投诉并经核实的;
(5)凡上级和本级已公布取消的审批审核项目,已废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门或单位仍在使用,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证属实的;
(6)对机关效能监察大队在查处投诉中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7)所属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一年内被市效能监察大队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含三人次,不含主管部门自行告诫的)。
视情节不同,给予下列处理:
(1)凡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效能监察大队提出建议,报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责任人效能告诫,并在永安报、电视台公布、曝光;
(2)情节严重的,效能监察大队提出建议,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必要时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调离、降职、免职等处理。
3、对有关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垂管部门,由市人大或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经济部门、各重点企业及部分其他管理服务对象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民主测评。
(1)对测评结果最差的单位,在电视台、永安报上予以公布、曝光;
(2)对连续两次测评结果最差的单位,属市管部门,经市委研究,将其主要领导调离原岗位;属垂管部门,将其表现情况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建议主管部门将主要领导调离永安。
中共永安市委永安市人民政府
20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