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衡量政府创新的根本尺度

杨雪冬  2005/2/28  14409点  永安之窗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当我们回首2004年的时候,突然发现这句曾经激动人心的口号离我们是那么的近,是那么的实在。创新发生在我们居住的城市和乡村,兴起于我们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出现的新事物、新举措、新技术汇合形成了创新的合力,正在悄悄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引导着更深层次的变革。而政府则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火车头的角色,用自己的行动充当着创新的模范,并为社会范围的创新营造着有利的环境。

  2003年举行的第五届全球政府创新论坛提出了21世纪政府创新的七大方向:低成本政府;公共服务政府;专业化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电子政府以及减少管制的政府。这些创新的根本目的就是,政府要最大程度地维护和提高公共利益,建立政府与社会、企业的互信,实现社会和谐。作为全球政府创新浪潮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各级政府主导的各类创新基本上都可以划入这七个领域。但是,必须注意到,在中国的制度发展、文化历史背景下,中国的政府创新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在价值取向上突出民主和法治,在目的上侧重于消除体制性障碍,在结构上制度创新优于技术创新,在内容上既有对现有体制的完善,也有新体制的创建,在动力上既有政府的自我觉悟,也有来自外部世界和内部社会日益增强的要求。因此,中国的政府创新是一个复合、多元的进程,既是制度、政策、技术、手段的创新,更是治理的转型。

  当我们全面审视2004年发生在不同地区中、不同层级上的政府创新时,一个关键的创新主体是决不能忽视的,那就是各级党组织。无论是发生在江苏的县长公推公选、云南红河州全国最大规模的乡镇长直选,还是四川省的县级党代表直选和全省范围的乡镇干部竞争性选拔,在基层民主的推进过程中,党委的决心、勇气和政治智慧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如果把这些深化民主的创新置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个背景下来理解,与党内民主的推进和完善联系在一起,就更能深刻体会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保持和推动改革开放进程深入的关键"的含义。党内民主与其说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措施,不如说是党向整个社会发出的一个信号:党既可以为社会民主提供范例,也有能力和决心为社会民主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004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一年。50年前,中国建立了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颁布了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经过半个世纪的风雨里程,法治已经在中国人的心中扎下个根,并成为对政府的基本价值要求。在中国这个庞大复杂的转型社会中,任何一种创新不仅是对制度缺陷的弥补,更应该成为新秩序构建的基石。而法治就是新制度的根本保障。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还在束缚着各级政府部门的手脚,但是它们依然在创新中努力恪受着宪法精神和法律原则,并通过提高民主和增加透明来提升法治的水平。广东省人大代表对省财政预算的审查,使得原来薄薄几页的预算文本增加到上千页,民主加强了立法机构,换来了政府浪费的减少;发生在北京、广东等地的县级人大代表竞选,引发了对以选举法为核心的选举制度的思考;涉及人民生活各个方面的听证会的举行,在扩大民主参与和提高决策立法透明度同时,也提高了后者的质量,减少和避免了失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和法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使民主与法治在司法领域结合得更加实在。凡此种种,有力地驳斥了一些人把法治与民主简单地对立起来,认为在中国的政治发展进程中法治优先于民主的误导性判断。民主与法治是中国政府创新中并行不悖的基本原则。

  必须肯定,2004年层出不穷的政府创新与各级政府官员的意识与能力的提高密不可分。当年初我作为"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调研组成员在安徽、四川等地考察入选项目的时候,惊讶地发现,一些官员的书架上摆着《使民主运转起来》这本学术名著,他们在谈话中可以娴熟地游走在"治理"、"善治"这些学术名词和"三个代表"、"执政能力"这些政治术语之间。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干部更替,正在产生一大批有世界眼光和政治智慧的官员(客观地说,政治家)。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创造性地解决着不断涌现的新老问题。如何保护这些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官员直接关系到政府创新的持续与深化。

  当然,政府创新的动力不单单来自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自觉,更来自外部世界与社会的压力以及它们提出的更多更高的要求。这正是2004年政府创新的许多热点发生在和广大群众利益联系最为密切的领域的重要原因。这也完全符合创新理论的一个重要原理,危机常常是创新的源泉。因此,责任政府与效益政府成为2004年政府创新诸多内容中最突出的两类。包括密云灯会踩踏、长春百货大楼火灾、嘉禾拆迁等在内的各类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无疑直接推动了各地问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本地资本的抽离、百姓对公共服务要求的提高等问题的出现使得江浙等省的地方政府提出了"效益革命"的口号;而各种政绩工程遗留问题的不断涌现迫使一些地方政府重新思考旧的、过于强调短期经济利益的考核标准。实际上,社会在产生压力和要求的同时,也通过自身的创新为政府创新提供着借鉴。比如电子商务对电子政务的推动,公民社会组织提倡的民主参与方式也在逐渐被一些政府所接受。

  回顾2004年,我们可以说,中国政府并不缺乏创新。这个判断与中国富有活力经济发展是相符合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这些创新中,许多最终只是昙花一现,创新的浪潮中搀杂着大量的泡沫。一些地方政府正在把创新当作实行新的"政绩工程"的借口,用其来迎合某些上级部门的垂青。因此,只有民众才是评估政府创新的最终主体,只有公共利益才是衡量创新绩效的根本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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