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纺织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3/8/6  13063点  永安之窗
  (永政[2002]文139号)

  为落实纺织强市的发展战略,促进纺织企业发展壮大,根据永委[2001]52号文件精神,提出若干意见:
  一、凡在永安投资符合产业政策的纺织项目、业主有关资料齐全,经市纺织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即可开工建设,并由市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无偿代办项目审批、代缴规费等相关手续。新办纺织企业竣工投产之日起,一年内为试生产期。
  二、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纺织企业,其生产性厂房、办公设施建设,免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土建工程允许业主按规定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工程队自建,土建工程审批项目除工程监理、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外,其余放开。
  三、机关干部依托纺织龙头企业进行加工的,企业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属市本级财政的由市本级财政按其投资比例连续二年予以奖励,具体由市财政局和经贸局确定办理。
新办的纺织企业,吸纳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的,并取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二年企业所得税。
  四、设立市纺织行业扶持基金和市纺织行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市纺织行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来源:由市政府建立纺织基金200万元,并吸纳企业会员资金300万元,由市财政建立专户,市财政和市纺织行业协会负责管理,企业申贷资金由市纺织行业协会提供担保,按1:5比例向银行贷款,银行对纺织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金融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纺织基金用于专项扶持纺织行业新办项目、技改、新产品开发、纺织中小企业发展及奖励。
  五、市政府对纺织行业实行专项奖励
1、继续设立企业“质量认证”奖。企业通过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奖励3万元;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奖励2万元;通过产品质量及质量体系双认证的奖励5万元。
2、企业创品牌奖。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获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企业产品参加省、国家同行业评比,获得荣誉称号和证书,省级奖励2000元,国家级奖励1万元。
  六、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市本级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税务部门征收的费、金,下同),按现行最低标准50%计征。
  资产抵押登记费(鉴证费)只收取工本费。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平均人数的60%比例计算缴费人数,并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费缴纳。
  免收纺织企业污水处理费,但企业业主应严格遵照执行《环保法》相关规定,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资产评估机构对民营纺织企业资产抵押贷款评估年检费用,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商业银行对民营纺织企业贷款,凭《资产抵押贷款评估报告》,“一评管三年”或抵押未解除均属有效期。
  民营纺织企业加入民间社团组织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为原则,坚决杜绝与纠正强迫纺织企业加入民间社团组织的一切行为及“搭车收费”现象。


  永安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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