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贡献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2003/8/6  14796点  永安之窗
  (2003年4月10日修订)
  (永委[2003]9号)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永安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特设立永安市贡献奖励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一条 贡献奖励基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专项安排100万元,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财政增拨。
  第二条 贡献奖励基金设驻永中央、省、三明市属工业企业贡献奖、引资奖和人才奖三个奖项。其中,贡献奖、引资奖每年考评奖励一次,人才奖每两年考评奖励一次。
  第三条 贡献奖励基金由各专项考评小组初评并征求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贡献奖励基金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驻永中央、省、三明市属工业企业贡献奖
  第四条 驻永中央、省、三明市属工业企业贡献奖用于奖励在永安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驻永中央、省、三明市属工业企业法人代表和金融机构,设项目奖、增超收奖和金融机构增贷奖三个奖项。
  1、项目奖:经审批部门立项且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和技改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一进行奖励(技改项目减半),奖金封顶3万元。本项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市财政局、经贸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2、增超收奖:综合考虑企业的税收增长率和增加额(市实得部分),以100分为标准,增长率占40%,增加额占60%,取前三名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组织考评。
  3、金融机构增贷奖:用于奖励在增加贷款投入,核销呆坏帐,促进永安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综合考虑贷款增加额、存贷差缩小幅度,核销呆坏帐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等因素,以100分为标准,贷款增加额占30%,存贷差缩小幅度和核销呆坏帐各占20%,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占30%。取前三名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由市人行牵头,市财政局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三、引资奖
  第五条 引资奖用于奖励在引进资金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设招商引资奖和争取资金奖二个奖项。
  1、招商引资奖:用于奖励引荐市外客商来我市直接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生产性项目)和市政府鼓励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市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引进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其中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和农业项目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奖励,奖金封顶10万元。本项工作由市外经办牵头,市发展计划局、统计局和财政局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争取国债资金奖励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由市计划局、财政局和相关单位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2、争取资金奖:用于奖励向上(三明市级以上)争取到无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奖励金额以上年争取资金数为基数实施奖励,当年到资额在基数内的按千分之五奖励,超基数部分按百分之一奖励;2002年未争取到资金的,按2003年到资额的千分之六奖励。到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参加考评。争取到的无偿资金以银行转账凭证和有关部门的文件为准。资金封顶5万元。属联合争取资金的,按受益单位和协办单位8:2比例分配。本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计划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四、人才奖
  第六条 人才奖用于奖励学科带头人和在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事业形成以及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设学科带头人奖、企事业人才贡献奖、实用技术推广奖三个奖项。已获人才奖的两年内须有新成果方可参加新一年度的评奖。
  1、学科带头人奖:用于奖励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有较深理论造诣、实践中做出突出成绩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人员。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各奖10000元。本项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人事局、教育局、文体局、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科协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2、企事业人才贡献奖:用于奖励在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事业形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企业和单位创造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管理人员。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各奖10000元。本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市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3、实用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各奖10000元。本项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人事局、教育局、水利局、科协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第七条 各奖项由牵头单位为主制定具体考评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永安市财政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委[20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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