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求我们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将在高速运行20多年的基础上,还将继续高速发展近20年,平均增速达7.0%以上,届时我国GDP总量将达到4万亿美元。
按照国际上发达国家一般的经济发展道路,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4000美元之间,是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积累财富,提升国民生活水准的阶段。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资源的高消耗和环境的严重污染来实现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长方式。
循环经济是“多赢”经济
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切实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增长方式,努力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可持续发展战略,包括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前提是发展,核心是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在推动经济发展时,必须同时考虑是否对社会发展、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利。要把环境融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循环经济是实现上述目的的最好途径,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为一种新的环境资源保护理念,循环经济首先要求减少经济活动源头的资源消耗量和污染物产生量,其次对于源头不能削减的废物要加以回收利用,使它们回到经济循环中去。只有当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都不能实现时,才允许将最终废弃进行无害化处理,这对环境污染的末端治理模式是深刻的革命。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理念,循环经济强调经济增长并非意味着生产和消费更多的产品,而是着眼于提高用于消费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质量,随着产品使用寿命的延长、耐用性的提高、服务的周到,来提高产品的价值,从而使经济的发展实现从数量型的物质增长到质量型服务增长的转变,从生产优先到服务优先的转变,最终实现经济从粗放到集约的转变。
循环经济坚持了以人为本,着眼于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为大量人力资源的就业开辟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和空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推动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工业文明的转变。因此,循环经济是有利于整合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多赢”经济。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法律保证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是集经济与社会,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发展我国的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科技界和广大公众的共同努力,需要从物质层面、体制层面、价值层面实行全方位的变革,需要通过法律、政策和技术的大力推动,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管理体制的运作与充分引入市场机制。
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许多省市制定规划、计划,进行各种试点,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立法方面,我们也已经制定了一批与循环经济有关的鼓励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对环境资源保护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更多地是对企业微观层面的行为作了规范,缺少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则。加之思想观念的局限性,这些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在指导原则上更多的是就环境保护本身而论,缺乏与经济发展结合及利用市场机制的内在驱动力,实现从污染的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的根本性转变还缺乏法律保障。
循环经济立法在我国还处于萌芽和探索阶段,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紧密结合我国及各地区的实际,总结现行有关法律实践的经验和国内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成功作法,适应新形势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起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应该抓紧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我国经济目前正处在变革、转型阶段,资源的短缺与环境的恶化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在这一时期,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与发展
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面的基本法,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第三层面是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循环经济促进法》属于第三层面的法律,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建设。
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环境问题十分复杂,又处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循环经济的发展要靠法律支持,也要靠政策和机制创新推进。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加快立法的同时,制定与之配套的政策和制度十分必要。要建立一系列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如: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绿色GDP核算及考核制度,循环经济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绿色消费鼓励制度,产品回收利用制度,中介组织服务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在政策层面上,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手段,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要建立消费拉动、政府采购、政策激励的循环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产品的标示制度,鼓励公众购买循环经济产品;要在政府采购中,确定购买循环经济产品的法定比例,推动政府绿色采购;要通过政策调整,使得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当前要重点研究制定促进节能、节水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提出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相关政策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