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我市旅游资源开发力度,增强旅游综合接待能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2003年起,5年内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旅游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宣传促销。从2003年起,3年内对桃源洞—石林风景区和安贞堡景区预算外收入和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以2002年上缴的市实得部分为基数,超基数部分60%返还景区,基数每3年调整一次,用于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偿还景区旧欠和银行贷款。
二、旅游开发项目按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划指定的地点进行的项目建设,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1001万元—5000万元、5001万元—1亿元之间和1亿元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分别按政府纯收益部分的60%、70%、80%和95%奖励给项目业主。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其标定地价的l.5%—3%计收场地使用费,并逐年缴纳。
三、凡征收涉及各类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税务部门征收的费、金)按现行最低标准的50%征收。其中,资产抵押贷款登记费(鉴证费)仅收工本费。
四、经批准新创办的旅游企业,从正式营业起二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市实得部分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市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在市区内投资新办的旅游定点商店,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
五、对三星或三星以上宾馆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对星级宾馆和旅游定点单位的电话话务量实行增量分成,有线电视收视费按50%收取。
六、经旅游和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车辆到旅游景区时过境免收过境费。对本市旅游车队的旅游车辆座位费实行优惠。
七、星级宾馆和旅游定点单位进行配套设施和服务项目改造时,有关部门应特事特办,交通和城管部门应给予划定临时停车位。
八、旅游区(点)获国家AA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旅游区认定的,由市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获市级、省级和部级认证的定点旅游商品,由市政府分别奖励3000元、6000元和1万元。
九、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旅行社。鼓励外地有实力的旅行社在永安设立旅行社分社或门市部,外地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或门市部,只要有三名以上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培训的导游员,对其组织的旅游团队可以享受旅行社景区门票优惠待遇。鼓励本市机关单位对外招徕游客,一次10人以上的,门票享受与旅行社同等优惠。
十、铁路部门在火车客运站开设旅游团队绿色通道,为游客提供方便,使用专用通道的单位须按年度与永安火车站签订《旅游通道使用协议书》。
十一、对在市区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免收场地占用费和停车管理费。
十二、教育部门应把旅游教育列入全市中、小学校和成人教育计划,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培训,重视对永安市旅游学校的投入和建设。本市旅游景区作为学校旅游专业学生的实践基地给予免票。劳动保障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要对旅游学校加强指导和帮助,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旅游职业资格证书时,收费要从优。
永安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