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优化财政税收政策,公共财政支出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其一,就是要“以税惠农”。在取消农业税以后,不要急于对农民开征新的税种。其二,增加对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过去我国农业财政建设性资金中,用于大中型工程的比重较大。而与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在取消农业税以后,要研究如何将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范畴。其三,对农用物资的生产和流通,采取必要的扶持和补贴政策,使其零售价格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哄抬物价等坑农害农的行为。其四,要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真正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改善农村医疗条件,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还有一点是要完善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在扶贫救助方面,目前我国农村还有2600多万贫困人口,其中1200多万是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对这些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要实行社会救济。
其次,推行以消化农民为主旨的工业化路线,是实施“反哺”的重要战略举措。迄今为止,中国的工业化任务尚未完成,仍需继续推进,但必须把以城市利益为导向的工业化路线改为城乡聯动、有大量农民参与的工业化路线。在法律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制下,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创业办厂,既可以在乡村办,也可以到城市办,取消各种歧视性的准入限制。在用工政策上,鼓励农民到工业部门就业,既可以离土不离乡,也可以离土又离乡,最终改变农民的职业身份。在中国,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工业仍有很大发展空间,仍有很多比较优势。用资本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无节制挤压和替代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工业是不明智的。这样做的结果,不仅给城市就业造成困难,也堵死了农村劳动力转向工业部门的通道。在工业化技术档次的选择上,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梯次结构。
第三,要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和一个公平的环境。城市对外来人口应当采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政策。能够以民主、法制、人权的原则维护市民与农民在公民权利意义上的平等;在市场准入,起码是劳务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更为平等的机会;在使用公共物品方面,应最大限度地向进城农民开放,争取做到市民与农民共享共用。要对现行的一些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清除农民进城的障碍,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疏通农民进城的渠道;要高度重视依法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重视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要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让外来人口逐步融入城市。这样做,有利于城市各种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城市社会的和谐。
第四,建立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解决农村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金融中的突出问题,必须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为目标,推行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改革。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定位要进行调整,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除了重视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外,还要从农村实际出发,研究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其他途径和办法。一是探索将一部分信用社改造成为专门的小额信贷银行,解决农民急需的小额信贷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要放开对利率的限制。二是对民间借贷的政策要有所调整。农民对资金的需求2/3是由民间借贷满足的。对民间借贷要允许存在,严格管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