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标准,说到底是为了推广实施标准。而健全检测检验体系和开展认证认可工作,是为了对推广实施的过程及其最终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因此,选择先进、适用的推广实施模式,创新机制,是使我国农业标准化不断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绩效、加快其进程的重要举措。
本文描述、剖析我国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历史演进和现实态势,比较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体系及其运作模式,进而提出我国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模式选择和机制创新的架构。
一、我国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工作的演进与绩效评价
(一)演进的轨迹
推广实施农业标准,是人类谋求农业发展和农业文明的重要手段。同时,它又伴随着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变迁而不断演进。
我国农业历史悠久,素有古代农业文明之邦的称号。春秋战国时期的《吕氏春秋》,西汉时期的《汜胜之书》,北魏贾思勰的《齐民要术》,宋、元时代的《农书》,明清时期著名科学家徐光启所著的《农政全书》等著作,记载了先民们众多的创造、发明,是我国传统农业技术的结晶。它们涉及领域之广泛,技术要求之精细、考究,不乏与农业标准相近似的内容。随着近代我国改良主义和洋务运动的兴起,国外先进农业科技及标准化理念传入我国,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处于萌动状态,在喷雾器制造、兽用血清生产等少数技术领域开始得以应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适应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力、增加农产品产量的需要,我国开始在种子种苗、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和粮棉油收购等领域推广实施标准,提出了加强农业标准化的研究、推广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农业、农垦、水产、林业四部门的标准代号分别为NY、 NK、 SC和LY,农业标准化工作进入打基础的时期。但是,这个良好开端被“文化大革命”所阻断,直到1974年恢复成立农林部,内设科教组负责恢复农业标准化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改革的全面展开和农业由自给半自给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化,农业标准化工作进入全面恢复和发展的时期。种植业的种子种苗、畜牧业的传统特色品种、水产业的淡海水养殖等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农牧渔业优良品种的繁育推广,对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国内农产品供求格局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后,我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0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为农业标准的制修订、标准的推广实施和监督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和应对加入WTO的新形势,1999年,国家启动了“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专项计划,一大批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急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检测检验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全面展开。200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其力度之大,覆盖范围之广,体制、机制变革之深刻,以及由此带来的农产品质量状况的改善和社会广泛赞同,在我国农业标准推广实施的历史上都是空前的。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标准化的绩效评价
1.全社会的农业标准化意识明显提高。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首次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之后,2002年、2003年、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出的3个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文件,都强调了要把农业标准的制修订、推广实施和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督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快推进。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把农业生产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轨道,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的标准化生产,强化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管理,培养造就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农业标准推广队伍(80000人),建立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近些年,各地广泛开展了农业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营销者和消费者的农业标准化意识普遍提高。
2.“三大体系”的基本架构业已形成,为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奠定了基础。一是农业标准体系。我国目前已制定颁布农业国家标准540余项,行业标准1400余项,地方标准17000余项。二是检测检验体系。我国已建成农产品国家级质检中心12个、部级质检中心180个,2/3的省份相继建立了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1/3的地(市)和1/5的县建立了以速测为主的检测机构。三是认证认可体系。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3.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范围日益扩大。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范围已从过去以种植业为主向农牧渔业、农机化、饲料工业、农村能源和环境等领域发展;从以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为主向众多农产品发展;从农产品质量标准向产地环境要求,农业投入品生产及使用规范,产中技术规程和产后加工、包装、储运、营销技术规程等全程技术标准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因素
我国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经历了一个比较缓慢的发展和演进过程。在充分估价已经取得的进展和绩效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1.标准的数量少,配套性差,导致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缺乏足够的技术依据。据统计,目前已经发布的标准所涉及的农产品种类不足200个,而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的种类达1000多个。特别是农药残留安全限量方面的标准严重缺失。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已颁布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3000多项,美国有9000多项,欧盟有17000多项,日本有近3000项。而我国已发布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有194项。而且同一种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地环境标准三者往往不配套。
2.标准的技术内容陈旧,制修订工作滞后,导致不少农业标准推广实施的可操作性差。本来,随着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经3~5年就应当对相关标准进行适时调整、补充制定和修订。而我国的农业标准一经发布,就很少能被及时补充和修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龄在5~10年的占60%,标龄在10~15年的占15%,标龄15年以上的占5%,真正能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制修订的标准不到20%。“多年一贯制”,必然造成标准推广实施的可操作性差。
3.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实施的力度不够,导致农业标准化的覆盖面有限。制定标准的目的是推广和应用标准,但实际工作中,以往很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吸收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的代表参与,而参与制定的一些专家和学者往往对学术层面的问题比较重视。而且,标准一经发布,很少有人去关注标准的推广、实施和培训。许多农业企业和农民对农业标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对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缺乏认同感、责任感。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按照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的农作物面积及其产出量不足总播种面积和总产量的3%。
4.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实施的职能重叠交叉,部门掣肘,导致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政策协调成本高、效率低。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缺乏统筹规划、信息沟通和统一规范,同一种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其生产技术规范,三类标准并存,内容重复甚至相互矛盾,使生产经营者无所适从。
从更深层面看,造成我国农业标准推广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主要包括思维理念转变不到位,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训工作滞后,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不够,以及缺乏有效的组织载体等。
三、世界发达国家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一些经验与做法
一个国家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状况如何,既关系到国民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又涉及动植物健康、环境安全和资源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决定着本国农业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因此,世界各国对此都高度重视。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国民食品消费安全、保护本国农业和发展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历经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形成了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一套比较完善并与国际接轨的运行机制和运作管理体系。
(一)确立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在推广实施农业标准中的主体地位,是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根本之所在
美国、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由政府官员、教学科研单位专家、行业协会代表、生产加工企业和营销商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并按照不同的行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业的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都特别重视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发挥其在推广实施农业标准中的重要作用。例如,美国的“新奇士”柑橙协会、奶牛协会,法国的葡萄生产者协会、葡萄酒协会,澳大利亚的小麦协会、羊毛协会等,都在参与制定和推广实施农业标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制定、实施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约束政府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是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一条有效途径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农业标准的制定以及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和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等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表明,用法律法规特别是技术规范来约束有关政府机构、民间组织以及各类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是使各类农业标准得以推广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措施。例如,欧盟在现有农业标准和农产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20多个法律基础上,针对20世纪末“疯牛病”事件的教训,以保障农产食品的安全性为目标,正在制定新的法律框架,统一规范欧盟成员国的农业标准及其推广实施行为。
(三)制定并实施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程序,是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一种重要手段
世界发达国家为了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普遍设置了以认证认可为中心的合格评定程序。例如,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为肉类产品提供一系列检验认证服务,颁发证书以证明其肉类及肉制品的品质达到了标准;欧盟规定,凡进入欧盟市场的农产食品必须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准CE:日本对农产品普遍开展了JAS标志认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还普遍推行了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对农产食品的生产、加工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四)加强市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是拉动农业标准推广实施的一种好形式
世界发达国家都强化了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以确保消费安全,并扩大农产品的出口贸易。同时,它们十分重视收集、发布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和供求信息,消费者和进口国对产品的认可、产品的信誉度等信息,从而刺激并拉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营销商以标准为依据,规范自身的行为。
综上所述,美国、欧盟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综合化、社会化的农业标准推广实施体系和制度架构,它们所采用的政府主导推动、行业协会和生产经营企业自律互动、法律法规规范行动、检验和认证促动、市场准入拉动等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四、我国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模式选择
依据我国的国情,总结近些年各地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大量实践和成功个案,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今后一个时期,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把农业标准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并提高市场竞争力,必须因地制宜、因产业制宜,选择并创新模式,健全机制,把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政府主导推动模式
由于我国农业小规模分户经营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改观,政府主导推动模式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重要模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技、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民的自身积累有限,政府主导推动模式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中西部地区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主要模式。
政府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在于构建一个能够吸引多种主体参与的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平台,它们具体是指: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即以发展优势品种和优势区域为主线,对本地区的农业标准化建设做出总体设计和安排。②统一协调,扶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或示范区。即由市、县负责人牵头组成指导协调小组,落实政策和资金支持,以点带面。③统一标准,创建品牌。即以现有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为依据,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一些标准,以有利于树立产地形象和品牌。④统一服务,发挥技术优势。即依托市、县、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系统贴近“三农”,拥有先进、适用技术的优势,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传授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提供统一的技术指导和检测、监督等项服务,规范一家一户的生产行为。不难看出,政府主导推动模式,可以利用政府的权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动员经济、技术、社会等多种资源,农业标准推广实施的力度大,覆盖面广,见效快,它可以容纳、支撑其他多种具体的农业标准推广实施模式,在整个推广实施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政府主导推动模式作为政府对农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形式,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同时应当看到,这种模式可能出现的弊病是,一旦行政力量使用失当,违背了市场规律或农民意愿,由于其能量大、涉及面广,由此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风险就会比较大。因此,政府在着重做好规划、协调、扶持、服务等项工作的同时,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尊重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自主选择,重点扶持大宗农作物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高新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
(二)龙头企业带动模式
它包括“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等类型,是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农产品加工出口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较为适宜采用的一种农业标准推广实施模式。
由于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加工、储运、市场信息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明显优势,同时,农产品经过精深加工增值,农民按照标准化要求生产出来的优质原料可加工成高质量、高档次的产品,从而赢得市场,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因此,龙头企业带动模式能促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龙头企业带动模式的成效如何,是否具备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建立起合理的利益机制,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双方要恪守合约,讲信用,“订单”要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据近些年各地实践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挫折教训,还需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政府对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扶持,同时要求它们切实担当起带动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和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龙头”角色,并把这一模式作为实施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作为龙头企业,它首先是企业,企业的基本功能是追逐利润。据此,既要注意防止一些龙头企业为片面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农民利益,或把市场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农民,又要防止不考虑龙头企业的承受能力及其赢利动机,过多地把无偿或低偿惠泽农民的政府目标强加于龙头企业,阻碍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甚至把它拖垮,一损俱损。二是凡涉及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转让、出租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并不得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
(三)市场拉动引导模式
市场拉动生产,市场引导消费,是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体现。通过市场交易和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所形成的供求信息、优质优价信息,对拉动、引导农民走农业标准化之路,生产出更多适销对路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增加收入,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基本特点是:人多地少,农业生产以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因此,农业主产区千家万户生产的商品农产品,必须通过产地批发市场发挥其集货功能,将货源集中起来,经过远距离运输进入到各大中城市的销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发挥其散货功能,将来自各地的农产品扩散、辐射到城市集贸市场或超市等各类零售网点,供亿万城镇居民消费。这种产销格局决定了规范的、具有强大集散和辐射能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我国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和枢纽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与我国相类似的人多地少、农业经营规模较小的日本、韩国、泰国等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也是有力地佐证了这一点。
还值得一提的是,一般说来,在与农户的联接上,虽然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像其他农产品加工类龙头企业那样直接和紧密,但是,批发市场拉动、引导农民的面更广,辐射的区域和范围更大,而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却较小。
因此,依据我国国情,通过扶持建设一批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其拉动、引导农民走科学种养的农业标准化之路,是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一种较好的模式。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伙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进一步趋向专业化、规模化、区域化,一些地区出现了“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甚或“一县一业”的农业生产格局,各类名特优“产品之乡”层出不穷。这些地区的农民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实现增产增收,就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推广实施农业标准,按照标准化的要求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使农业标准成为农民的行为准则和约束。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大体可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大类。紧密型合作经济组织严格实行“几统一”,例如,统一供应优良种子、种苗,统一供应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等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产品检测检验,统一产品包装或品牌,统一产品运销等。松散型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只对其成员提出产品质量和技术操作方面的要求,并力所能及地为其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一些服务,但在某些环节和具体操作上由农户自主选择,产品由农户自行销售或由合作经济组织代理出售。显然,紧密型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比较到位,效果较好。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少、规模小、经济实力薄弱,多数仍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这直接制约着我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的进程。近年来,中央财政开始安排一些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发展有一定基础和规模、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这无疑是个好的开端。
(五)行业协会自律互动模式
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各类中介组织和机构,作为联结政府、企业(农民)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具备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同行业协调服务与行业自律、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等诸多功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背景下,要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扶持和放手发展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让它们在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包括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进口国相关标准的过程中,通过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协调,严格行业自律,推行品牌化经营战略,以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打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技术壁垒”,防止行业损害。
同时,要依据WTO规则,下功夫研究、制定并采用某些对我国农产品生产有适度保护作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种养大户和农村经纪人吸纳模式
农村种养大户和经纪人为了发展规模化生产和扩大营销业务,吸纳、带动农户按照标准化的要求从事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拓展市场销路,从而在提高其自身经营效益的同时,增加农民收入。由于种养大户和经纪人是农村中的“能人”,他们贴近农民,在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过程中,通过言传身教,对农民的示范和带动效果直接,方法简便,组织成本低。但是,一些种养大户和农村经纪人的实力和能力有限,自身经营状况不很稳定,他们与农民的关系比较松散,也缺乏对双方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鉴于种养大户和农村经纪人面广量大的现实,对其吸纳、引导农民走农业标准化之路的作用不可低估,应在积极倡导、扶持其发展的同时,逐步对其加以规范。
五、培育、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一)调整思路,理顺管理体制
1.与时俱进,更新理念。要从实现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要调整思路,扭转以往“重标准制修订、轻推广实施”的偏差,把推广实施标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健全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可借鉴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确立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协调下,以农业行政部门为主导、政府有关部门相配合、以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组织为支撑的农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同时,形成“政府搭建平台、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新格局。
(二)建立农业标准化专项资金,并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根据我国人多地少、农业经营规模小的特点,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属一项公益性事业。因此,要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各级政府在加强农业标准、检测检验、认证认可三大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大对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资金扶持力度。政府扶持的重点是:①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示范区的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②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无偿或低偿为农民提供与农业标准化有关的技术服务的费用补贴;③县、乡两级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含速测)设备的购置;④对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的标准化知识和技能的培训;⑤对在推广实施农业标准中带动农户多、辐射面广、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的适当扶持。
(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尤其要大力加强有关农业标准化的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
应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同时要抓紧制定《农业标准化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当前要抓紧把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动植物保护和资源、生态、环境方面的技术标准转化为技术法规,建立一套全面系统、协调统一、层次清晰的农业技术法规体系,并依据技术法规强化执法监督,以确保居民消费安全和生活质量提高,确保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四)大力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推广实施农业标准提供有效的组织载体
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的问题,政府必须制定明确、具体而又有力的扶持政策,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大力扶持发展农协组织、产销班的经验,在财政、信贷、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扶持,使之在带动农户贯彻实施农业标准和发展农产品加工、运销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加强科技创新和研发,培养造就一支农业标准推广队伍,培训农民
1.确定科技创新和研发的重点。一是根据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进一步开展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的限量问题的研究,为修订和推广实施农业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储备;二是开展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设备的研发和检测方法的研究,特别是对同一产品中多种残留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快速检测技术和方法的研发,以解决当前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和市场准入等所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力争做到检测检验高效率、高准确率和低成本。
2.培养和造就一支农业标准推广队伍。农业质量检测系统、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院所,要面向县、乡两级开展农业标准化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造就一支懂得农业标准化、了解“三农”情况、有奉献精神的推广队伍,加快农业标准的普及和推广工作。
3.培训和教育农民。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一是增强农民的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把政府主导推动、市场监管拉动与提高公众意识结合起来,使农民对农业标准化产生认同感、责任感、紧迫感;二是普及农业标准化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六)建立信息支撑体系,跟踪研究和应对国际农业标准化的新动向、新变化
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农业标准化网站和数据库,以实现标准制定、发布、宣传普及、实施监督等服务电子化的做法,将农业标准化信息体系作为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重要“子系统”,及时向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营销者和消费者提供农业标准、农产品质量、农产品品牌、市场供求和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服务电子化。同时,针对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关税措施逐渐弱化、技术性壁垒日益强化的趋势,及时了解和分析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农业标准化的相关动态信息,通报国外最新的检测标准、规则和方法,引导生产经营者有效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议》(WTO/TBT协议),适应、掌握国外规则,寻求突破其“壁垒”的对策措施和操作“路数”,使我国的农产品更好地“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并对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实施有效调节和合理控制,以有利于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