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已作警示顾客丢包可否免责

  2003/8/22  8392点  永安之窗
  案例:

   胡某同几位朋友到我餐厅就餐时,包被人偷走,找我要求赔偿。他的理由是顾客到餐厅就餐,餐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就餐环境,他的包在用餐过程中丢失,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丢包的事餐厅负有责任,应该赔偿他的损失。我认为,餐厅在醒目处悬挂了要求顾客看管好自己财物的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义务。所以丢包的责任应该由胡某自己承担吗。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但这并不表明只要顾客进入消费场所,其所受到的所有损失就都应由经营者负责。如果这样,对经营者有失公允。

   就案情而言,要确定你们餐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明确在餐厅与胡某的服务合同中,餐厅应该承担的义务究竟包括哪些。作为经营者应该提供符合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服务,这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如饭菜质量符合卫生标准等;作为附随义务,经营者还应该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这里的“安全的消费环境”是指餐厅在服务及各项设施方面必须保证没有瑕疵,不对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至于由第三方的侵害给顾客造成的损失,只要餐厅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毕竟餐厅不可能防御所有来自外界的侵袭,这也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本案中,你们餐厅在醒目位置张贴了要求顾客看管好自己物品的警示标志,已尽到了警示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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