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安市委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永安埔岭汽车工业投资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11/28  14052点  永安之窗
  永委[2005]29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驻永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永安埔岭汽车工业投资区(以下简称投资区)建设,促进我市汽车产业集聚,构建全省载货车制造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定位

  加快发展主机厂产业规模,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产业发展带动力,调动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汽车产业链延伸,构建以轻、中、重载货车产品为主导,同时发展专用车、农用运输车等产品系列,带动区域间汽车零部件配套能力的形成与生产能力的扩大,形成全省轻中重载货车、专用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制造基地。

  二、发展目标

  载货车:力争到2005-2006年形成年产1万辆载货车的生产能力;到 2008年形成年产2万辆载货车的生产能力;到2010年形成年产3万辆载货车的生产能力。
  专用车及农用运输车:力争到2005-2010年形成年产5000辆专用车的生产能力。
  汽车配套零部件:力争到2005-2010年投资区形成零部件配套厂 30家。

  三、主要措施

  1、实施产业政策扶持,科学规划投资区建设。福建新龙马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汽车公告内企业,具备载货汽车整车生产资格,是国家发改委定点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地为永安市埔岭99号(永安汽车厂)。可为投资汽车产业的生产企业提供生产汽车目录。在永安市郊埔岭,规划建设永安汽车工业投资区3300亩。投资区形成核心园区、次园区和管理园区。核心园区为主机部件加工区和汽车物流中心;次园区为主机厂配套的汽车零部件加工区;管理园区为汽车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服务。

  2、实施区域产业带动,促进汽车产业集聚。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和各类资本投资汽车产业,进行主机产品及二、三次配套产品生产与开发,推进区域间产业带动,延伸产业链,逐步形成以汽车主机厂为核心,汽车零部件产品配套发展的格局。努力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化生产。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组建汽车物流配送中心,通过现代化的物流配送手段,实现投资区汽车企业的业务订单、产品销售、生产的原辅材料、机物料配件等现代化物流配送,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3、实施智力发展战略,塑造汽车品牌形象。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大力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汽车主机厂企业建立汽车研发中心。建立和扶持汽车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调整优化中等职业教育、技校资源及院校专业设置,推进校企合作,培训实用人才,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积极鼓励汽车企业在育牌、创牌上下功夫,走品牌效应、品牌兴业的路子,实施品牌奖励政策,塑造福建载重汽车在省内外的品牌形象。

  四、相关扶持政策

  (一)土地出让政策  出让的土地以开发的成本为基础价格。土地出让价与土地开发成本差价由市财政直接贴补,具体出让价格为:
  1、主机厂土地出让政策。扶持主机厂做大企业规模,入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下列相当规模的主机项目(指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车架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及核心企业物流配送、研发机构项目优惠供地,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分别为:
  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含本数,下同)~5000万元,实行每亩5万元地价。投资项目在12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以取得开工许可证的日期起算),经确认后,按该项目用地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40%的比例予以奖励。
  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10000万元,实行每亩4万元地价。投资项目在18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以取得开工许可证的日期起算),经确认后,按该项目用地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50%的比例予以奖励。
  ③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0万元以上,实行每亩2万元地价。投资项目在24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以取得开工许可证的日期起算),经确认后,按该项目用地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60%的比例予以奖励。  

  2、配套企业土地出让政策。鼓励汽车配套企业在投资区投资,按投资规模,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分别为:
  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含本数,下同)~1500万元,实行每亩6万元地价。投资项目在10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以取得开工许可证的日期起算),经确认后,按该项目用地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40%的比例予以奖励。
  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500~3000万元,实行每亩5.5万元地价。投资项目在12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以取得开工许可证的日期起算),经确认后,按该项目用地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40%的比例予以奖励。
  ③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主机厂出让价格及奖励政策执行。

  3、允许企业2年内分期缴交购地款,首期缴交比例不低于50%;土地购地款缴清即发给土地使用证。

  4、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以实际到资为准,并经评估确认。

  (二)财税扶持政策

  5、设立汽车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市财政从2005年起至2010年,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专用于汽车产业鼓励政策的落实。

  6、投资主机项目和核心物流配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个年度内,企业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以"先征后奖"方式,按85%比例奖励;后三年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按60%比例奖励。

  7、投资汽车零部件配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个年度内,企业实现并入库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 以"先征后奖"方式,按80%比例予以奖励;后三年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按50%比例奖励。

  8、鼓励汽车工业企业创造名牌产品。对创国家汽车驰名商标品牌,并形成一定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引进国内知名汽车、与国内知名汽车品牌联合、挂靠国外知名汽车企业,并形成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汽车零部件品牌被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规费政策

  9、凡在投资区落户的涉及汽车产业的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最低标准的50%征收。

  10、用户购买本地产的汽车(福建牌、江环牌)凭永安汽车厂发票,每部新车出厂挂牌后,免收本市所属收费站范围内公路通行费一年。

  五、其它

  1、在原福建汽车厂厂区内新投资的项目适合本规定。
  2、本规定由永安市埔岭汽车工业投资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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