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人们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是,大家履行合同的意识还比较弱。据中华英才网的职业顾问介绍,在中华英才网日前举行的“3·15”职场维权活动中,前来咨询的人大多只关注跳槽时自己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却不怎么关心甚至只字不提。其实,权益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自身的权益最终也得不到保障。
劳动合同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法律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时除了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已约定的义务应该善意地去履行,否则将对劳动关系的稳定,特别是对劳动者自身的权益有一定的负面效应。
三四月份也是应届毕业生签约的集中时期,很多大学毕业生对正式工作前试用期和违约金的具体规定不甚了了,因而不得不频频跳槽。从法律上讲,试用期是求职者获得一份工作最初的不稳定阶段,也是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一个试用考察过程。大学生要特别注意保护好自己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在试用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试用期限,保护好试用期间的报酬权。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间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约定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保密协议的,如无约定,一般来讲,只要不造成企业损失,就谈不上赔偿。对于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来说,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劳动纪律,要尽快熟悉“游戏规则”。
职业顾问建议跳槽者,跳槽前要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一些预期,避免因为就业权益而影响了劳动权益。我们国家是鼓励人才正常流动的,劳动法第31条也赋予了员工合法的辞职权。但是法律也对员工的辞职有一些义务性的限制。员工首先要把维护权益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得到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