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2003/10/4  10402点  永安之窗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创新思想观念、放开经营领域、加大服务力度、落实扶持政策,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全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营造发展氛围

  1、明确指导思想。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放手发展,消除一切妨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营造个体私营经济人士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在大发展中实现新的提高。

  2、实行公平待遇。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兴业;凡是对外商开放的,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放;凡是能够对外商提供服务的,都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私营企业在进出口、用地、财税扶持、人才引进、办理证照、收费、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3、提高社会地位。注重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经济中的代表人士,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级“优秀人才”的人选;对创办、领办个体私营企业,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各级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和各级人事部门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省级有突出贡献”、“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推荐评选范围。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重大的社会活动都要邀请有关私营企业代表参加。

  4、表彰突出贡献者。市委、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由市政府表彰一批私营企业的“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销售大户和农业产业化先进龙头企业”;同时从被表彰的私营企业中,综合评选出10家,由市政府授予 “三明市十佳私营企业”荣誉称号。凡被市政府表彰的私营企业“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销售大户和农业产业化先进企业”,允许其一部公务用车2年内在我市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凡被市政府授予“三明市十佳私营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其业主子女在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加2 0分的照顾。凡外地来市区投资200万元以上兴办企业的客商,其子女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依据就近入托、入学原则,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放宽注册条件

  5、实行先照后证。对于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同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不得从事该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半年内持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领取批准文件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6、降低注册“门槛”。创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限期补足;允许人力资源、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比例由全体股东约定,上限参照国内同类城市执行;适当放宽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私营企业股东变更时不增减注册资本的,免交验资报告。

  7、放宽冠名条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求冠“三明市”名的,经市工商局核准名称,可在县市、区工商局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支持帮助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冠福建省名或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三、激活民间投资

  8、保障发展用地。全市范围内的私营企业用地属于工业项目的,享受《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0362号)的用地优惠政策;对于私营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资兴办教育、体育、文化、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供地目录的,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建设期间可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成投产后3年内分期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清后即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

  积极引导私营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按照产业布局,以延伸产业链为重点,向工业园区集聚,实行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进入工业园区的私营企业一律提供优惠工业用地。园区新办的私营企业投产两年内,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拨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投产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内,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拨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9、建立专项基金。各级财政根据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求,应安排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专项基金,并随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10、鼓励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私营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改组和改造。私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在偿还贷款、职工安置、费用收取、企业税收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私营企业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原则上实行竞价收购,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的定向交易也可采取协议收购。竞价收购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对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经资产所有者同意,可分3年付清,但首期付款不少于收购款总额的30%,欠款部分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国有或集体资产占用费。

  11、鼓励投资公用、公益设施建设。私营企业投资兴办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政府可在项目建设期内从城市建设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项目投产后实现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财力,五年内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安排给企业,作为扶持项目生产发展的资金;对部分公用设施、景观可由企业认建并享有冠名权,提升企业的知名度;民间资本独立投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享受公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的同等社会待遇;参与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投资的,可按投资比例给予一定时间的收费权等形式予以回报,财政还可通过财政贴息等形式给予补助。

  12、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将其所得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扶贫、救灾、捐赠、“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救济性捐赠的,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按规定标准在税前列支);对民间借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注册资本除外)所产生的财务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但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资金,不可在税前扣除)。

  私营企业新增生产性项目自投产后两年内,实现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部分50%,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持企业发展。

  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予以全额安排拨给企业。

  对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大中型民营企业进入本市注册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独立法人企业的,从2003年度起,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上缴各类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由受益财政全额安排返还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实得部分。

  对从事制造业的私营企业,其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款、进项税款及应纳税额的,经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扶持发展担保机构。为壮大担保公司的担保量,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担保公司应不断补充、增加资本金,各级财政要按照担保公司资本金政府出资部分比例列入预算安排,及时到位。为防范担保风险,减轻担保损失,担保机构对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应从保费收入中按年末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不足部分各级财政应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予以拨补。

  14、加强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优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管理办法,尽可能满足其生产流通所需资金;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对信誉优良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

  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充分运用以个人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知识产权、持有的股权、承包以及其他可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益进行抵(质)押等措施,扩大贷款范围和规模。充分运用贸易融资、进出口押汇、出口退税户托管贷款等信贷方式支持私营进出口企业业务资金需求。

  努力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信用意识,尽快建立私营企业法人信贷登记咨询子体系;引入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状况与资信等级评估,解决银行企业信息不对称现状。

  15、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取缔非法票证手续,促进资源合理流动。本市企业的木、竹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位移,不视作跨区移动,凡超出法律法规之外的任何票证手续一律取消,不重复检查收费。

  16、鼓励干部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和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特殊职位人员除外)经批准可辞职创业,其辞职补助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发给,在三明地区领办经济实体的,按有关规定由财政一次性拨给1-3万元的创业资金。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利用其技术专长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或以技术、知识、非职务专利等入股;允许发展产学研之间的股权投资合作。

  17、免于各类年检审查。对无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良好的下列企业,当年度可免于各类年检审查。

  (1)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扶持的“四个一批”私营企业;

  (2)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

  (3)获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4)当地“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有行业示范作用及被同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业;

  (5)当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

  四、推动技术进步

  18、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引导私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行自主创新。引导、推动私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各类财政性科技扶持资金的支持。市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视其产品化、产业化不同阶段,可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资助。年度内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项目,在贷款上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资金在受益财政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统筹解决。鼓励私营企业申请国家、省各项科技计划项目,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面大、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并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可按国家、省项目补助资金的20%-30%的比例,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资金配套。

  19、支持发展新技术产业。私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营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

  20、积极培植“小巨人”企业。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私营企业。“小巨人”私营企业享受成长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应优惠政策。“小巨人”私营企业需征地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明政文[2003]62号规定执行,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

  21、鼓励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私营企业由市政府行文表彰,其中: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私营企业奖励6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私营企业奖励3万元。要帮助私营企业开展质量基础工作和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并在企业中广泛推行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凡通过ISO系列体系认证的企业,由当地财政给予奖励。

  五、广泛汇聚人才

  22、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经批准离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除外、农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按明政文[2003]40号文件执行)离岗期间本人保留身份3年不变,且与在职干部一样正常晋升工资。其工资待遇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在职干部同等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离岗创业人员3年后愿意继续创业的,给予办理辞职手续。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对离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应给予积极支持。

  23、实施下派机关干部到企业挂职制度。采取由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和重点私营企业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挑选的办法,下派机关干部到企业挂职,凡经批准下派挂职的干部,享受原单位一切待遇。

  24、放宽职称评定范围。凡在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单位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既可参加全民企事业单位职称正常的评审,也可参照闽乡企职改19944号文件规定给予评定乡镇企业职称。对于评定乡镇企业职称的,首次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越级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对有突出贡献者,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给予适当放宽条件,职称外语暂不作必备条件。

  25、免收人事代理费和人才档案保管费。凡到我市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寄存人才中心的,前二年免收人事代理费和人才档案保管费,二年后减半收取。

  26、加强教育培训。各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和各类高等院校联合举办较高层次的现代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班,分级分批培训个体私营经济业主;要定期组织个体私营经济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有关经济研讨会、座谈会以及出省、出境、出国学习、考察、培训,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提高素质。各级工商联和个私协会要对个体私营经济业主和从业人员加强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为准则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塑造企业精神,建设企业文化,加强私营企业中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建设,创造一个积极吸纳、培养、使用人才的良好企业文化环境。

  六、改善发展环境

  27、减少审批。继续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对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除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加强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其他综合服务窗口建设,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工作机制,对有前置审批需要申领许可证件的项目,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并建立并联审批网络。

  28、制止乱收费。任何部门、单位未经省以上审批机关批准,不准擅自出台任何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不准利用办理证照、年检、征收税费之机,搭车或变相收取收费许可证规定之外的费项和任何名目的押金、摊派、捐赠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求企业征订报刊、入选画册和接受指定性服务,也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和各种评比等活动。凡行政性机构组织的培训,一律不得收费。

  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行政性、事业性和与投资建设环节相关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其中,一次性工业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代省里收取的尽可能取消,确实无法取消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涉企收费部门、单位,每半年应将收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本级财政报告,审计部门应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列入企业审计内容。凡违反规定乱收费、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的,其所收取款项一律予以退还缴费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必须在媒体公开检讨。

  29、减少检查。严格控制行政部门和单位到私营企业进行各种检查。全市性的检查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年内对同一企业的常规业务检查不超过一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省以上机关统一要求的、以及安全生产检查的除外),各类检查必须事先制定方案,向当地政府报备并获得批准方可实施;市直部门不得绕过县市、区直接到县市、区所属企业检查;各类检查应统一组织、避免重复,在企业的配合下进行。任何检查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企业主或企业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先通知限期整改,一般不予罚款,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0、优化法制环境。各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及个体私营经济案件时,要及时立案处理,提高办案效率,做到各种主体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31、加快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组建与发展。凡是挂靠在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业协会,要逐步从其行政隶属关系中退出,各级政府要逐步把行业经济活动管理的若干职能移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行使;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原则,鼓励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扩大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支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技能资质考核审查,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产品展览展销,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行业的自律等;政府对重点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要从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方面给予扶持,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存在的实际困难;要支持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比重较大的行业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并履行指导、管理、服务职能。

  七、加强组织领导

  32、强化领导机制。市、县市、区要成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工商联。各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履行统筹协调指导服务职能,定期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优惠政策落实。要把引进民间资本、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33、健全帮扶机制。对规模以上有发展后劲的私营企业,要按照“做大扶强一批、巩固提高一批、技术改造一批、新办创办一批”的要求,实行重点扶持,要建立处以上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有关部门联系帮扶、下派干部挂职挂点帮扶制度,帮助“四个一批”重点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壮大规模,提升质量,增强发展后劲;对私营企业新上项目和引进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由专门机构无偿代办全部申报审批手续。

  34、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效能投诉中心要做到有诉必答,有错必纠。对损害投资环境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施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效能办等部门应督促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每年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政府重点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效能考核的一项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八、附则

  35、确保政令畅通。各部门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或已过时的、滞后的,一律按本决定办理;部门的上级机关所作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先按本决定办理,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协调,国家、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与本决定有重复的条款,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36、适用范围。本决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它一切来源于民间资本投资兴业的经济实体。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和《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决定》自本决定颁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市直相关部门必须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制订配套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实施。

  本决定由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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