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粪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六)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注:卫生处理是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和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危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