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一年半以来,根据合作医疗基金运作和年度基金筹资实际情况,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即:参合农民在一甲(含一甲)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符合补偿规定的医药费统一按55%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机构住院治疗的,其符合补偿规定的医药费统一按45%予以补偿。取消以前“分段按比例累加支付”的计算方法。
政策调整后,参合农民在一甲(含一甲)以下定点医疗住院治疗的,最高可以得到11000元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比调整前的7800元增加3200元比增41%;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最高可得到9000元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比调整前的5700元增加3300元,比增57.9%。
新农合补偿政策的调整,将给广大参合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
永安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