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法》对森林公安工作的影响

陈碧  2007/10/19 9:18:54  15330点  永安之窗
  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开始实施,对森林公安而言,意义重大。当前,随着林改的不断深入,以及木材供需矛盾的日益尖锐和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林区人员不断增加,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经济结构和经济成分日益复杂,摆在森林公安面前的是:涉林违法犯罪居高不下、林地林权纠纷层出不穷、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物权法》的出台给予了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受法律保护,肯定了林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等的法律地位,提高了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提高了群众对保护森林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并使处理山林权纠纷有法可依,将进一步促进森林公安规范执法工作,对森林公安工作而言,是一大福音:

  一、《物权法》对森林公安工作的意义

  (一)激发林农护林积极性,提升案件破案率。

  物权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从物权角度给予了界定,为现代林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的目标锁定在“将集体山林权属明确到户,颁发山林权证,真正将集体林权转变为林农个人永久性所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不再由集体安排决定,农民获得真正的林地经营自主权。”改革的结果是明晰了产权、确立了主体、明确了权利、保障了权益,这与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贯彻物权法,有利于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林地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广大林农建设林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

  号称中国林改“小岗村”的福建省永安市洪田镇洪田村,自从分山到户后,林农受益了,荒山变绿了,过去,造林一锄头一个坑,树活不活听天由命。现在,山和林子是自己的,大家种树的方式变了,以前,山林起火,村干部喇叭筒喊裂了,哨子吹爆了也没人理,现在,连利连心,不管谁家山林起火,大家都积极扑救。正所谓林改前是“要致富,偷砍树,一夜变成万元户林改后变成了“要致富,快种树,几亩变成万元户”,群众的护林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森林民警们保护森林资源从过去办案件调查取证找群众,因与群众利益关系不大,取证困难,现在不一样了,一旦发现盗砍滥伐,村民主动报警,更有甚者还自己带领森林民警去抓获盗伐分子,最终,森林案件的发案率低了,破案率高了。

  (二)促进山林权纠纷解决,林区环境更和谐。

  山林权纠纷是影响林区不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林改后,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物权法》出台后,《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给予平等地保护,它是一部与大家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每个人只要有了物,对他的合法权益《物权法》都会给予平等的保护。由于山林产权明晰化得到《物权法》的确认,在解决山林权纠纷时,只要本着物权所有者这一原则,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森林民警经常会遇到因山林权纠纷而引发的案件,有了《物权法》以后,民警们在看待山林纠纷问题时就有法可依。比如:《物权法》承认了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就保证了农民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能得到物权的保护,一旦有一些村干部在订立林地承包经营权时,侵害了农民的利益时,森林民警能及时发现问题,进而保障林农的利益。此外,《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届满后,林地承包经营权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使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另外,《物权法》还对相邻关系、共有、私人合法财产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对森林民警处置纠纷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如果山林权纠纷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能促进了林区群众与群众、群众与社队、群众与国有林业企业、社队与国有林业企业的矛盾。和谐的林区,更有利有森林公安开展各项工作,为创建和谐林区治安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提高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增强群众对森林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当前,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保护呈矛盾的状态,如何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一大问题,应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问题,单纯依靠公法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特权法》的出台,是继《森林法》、《刑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对林业建设保护的一大补充。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是对所有权绝对化的立法限制,对于林农,当他拥有属于自己的山林权属时,其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在《物权法》中也得到肯定。此外,《物权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邻权也做出了规定,这些将大大促进我国环境立法对这些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有利于群众对森林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于森林公安实行规范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当然包括警察的干涉。制定和实施物权法,通过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定义,让我们森林民警们知道,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认识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懂得物权观念。使民警们懂得如何避免在现实生活发生严重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通过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向我们灌输物权观念,使我们知道公权力的界线何在,才能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二、适应《物权法》的实施,森林公安应做好的工作:

  (一)学习和宣传《物权法》。物权法明确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受法律保护,肯定了林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等的法律地位,,杜绝了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下出现“一地两证”的问题,并沿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适应了林业产业的特点,与林农的利益息息相关。我们森林公安在日常工作中,应认真学习《物权法》,从而正确处理行使国家权利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充分运用物权法来促进林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要准确把握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物权法的权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森林公安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应宣传《物权法》,让群众了解《物权法》知识,懂得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本应属于自己的权益,办理合法手续,避免因为手续不全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明细山林权为基础的“三情”档案,为林区治安服务。结合物权法的实施,组织开展“三情”档案的规范化归档,做到资源信息明细化。森林民警应适应新的林区治安环境,紧紧围绕“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在原有辖区“三情”资料的基础上,细化山林权属资料,了解商品林和生态林,个人所有林、集体林和国有林的分布情况,及时了解伐区生产状况并实时跟踪监管。熟悉掌握(山林权)物权所有情况,用“三情”主导警务活动,触角前伸,实现由事后执法向事前预防的转变。

  (三)切实保障各种不同主体的合法权利。牢固树立物权观念,特别是平等保护原则的观念,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对当前林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林业建设是全社会参与的事业,多种所有制的社会主体尤其是非公有制主体,已经成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财产归属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的主体,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还是私人的,对所有的林权权利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应当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种不同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得对非公有制主体在林权保护上实行“歧视待遇”,随意侵犯林权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配合林业部门,完善林改配套改革。永安做为林改的试点单位,已将改革向纵深推进,目前正在进行的配套改革,致力于构建完善的森林保护体系、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林业合作经营体系、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体系。《物权法》的实施,将更好地促进这些措施的构建。作为森林公安,应为林业部门构建这些体系创造良好的和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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