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14日,永安电视转播台成立(永安编委 [1991]9号文批复),定编25名,电台定编21名。1992年4月,电视转播台与电台分署独立办公。
1991年3月28日,永安市音像管理站成立(永安市编委永编[1991]15号文批准),定编2名。
1994年4月25日,永安电视台经广电部批准设立([1994]广社建字109号文),同年8月12日,经永安市编委批准成立(永编[1994]11号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5名(其中10名为自收自支),永安电视转播台自行撤销。
1994年12月29日,永安市有线电视台成立(广电部广社建有字[1994]456号文批准),1995年4月14日永安市编委永编[1995]2号文批复,在永安电视台基础上,对外加挂永安有线电视台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1997年11月24日,永安市广播电视台成立(永安市编委永编[1997]50号文批准),将原永安人民广播电台、永安电视台、永安市有线电视台三台合一,编制56名(其中自收自支10名),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对外保留原三台播出呼号,隶属永安市广播电视局。
⒈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在新闻宣传、影视文艺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把握好舆论导向,直接领导和管理永安市广播电视台、永安市音像管理站,管理乡镇广播电视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进行审查监督。
⒉制订永安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技术规划,推进永安市广播电视事业的不断发展。
⒊组织和领导永安市广播电视工作的改革,解决广播电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⒋建立健全永安市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依法监督检查执行;指导、协调市区、乡镇、厂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
⒌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性的广播电视宣传;审核永安市各级广播电视(站)的建立和撤销。
⒍负责管理永安市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节目的播放、接收事务,负责广播电视系统和社会上(除文化系统外)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审批和管理以及音像制品的审查、鉴定、稽查等工作。
⒎负责对永安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共用天线及其他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⒏组织和领导永安市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广播电视网络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⒐研究和推进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培养和调配各种专业人才。
⒑承办永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永安市广播电视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事业科、社会管理科,下属单位有永安市广播电视台及十二个乡镇广播电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