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民营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须知

林正长  2004/3/9  14427点  永安之窗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2、有合法的专利或科研成果、新技术产品、非专利技术;

  3、有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25%以上,专兼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4、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作注册资本;

  5、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提交成立民营科技企业(机构)的申请报告,报告包括申请人(筹备单位)、成立企业(暂名)、成立理由、研究方向、资金筹措方式及经营方式等;

  2、填报《福建省民营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和离岗、退休证明、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3、负责人(应是科技人员)的1寸近身照片4张;

  4、科技局审批、核准后行文批复,然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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