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包括成立批文、机构规格及人员编制批文);
(4)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由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现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或损益表);
(7)住所证明。自有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证明;办公场所由举办单位提供的,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8)有执业许可证的单位还应提交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意事项: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复印件时,须加盖文件有权保有机关的公章。
2、设立登记申请书中有关指标填写说明
(1)单位名称:封面上只填写"第一名称",表格(第2面)相应栏目中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
(2)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当日日期。
(3)住所:应按门牌号详细填写。如"永安市××新村××幢××室"
(4)开办资金:根据验资报告,把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其他资金填写到相应栏目中,并在表格(第4面)"备注"栏中注明验资报告中资产的截止时间。
(5)宗旨和业务范围: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和业务服务项目,100字以内,其中宗旨不超过20字,可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下册)。
(6)(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统一填写"本申请书所填写的情况属实"。
(7)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经办人及其联系电话。
3、如何提供验资报告。
(1)98年、99年度年检时,有验资的单位,此次设立登记可不再验资,只需提供当时的验资报告(或复印件)即可。但资产减少的,则需重新验资。
(2)凡未验资的单位,此次设立登记时必须到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提供一份验资报告。
联系电话:383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