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

妇幼保健院  2011/4/6 10:40:23  16968点  永安之窗
  (一)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
2.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1)书面情况说明;
(2)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3.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 亲子关系声明(附件3);
2.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 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1)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2)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08〕228号)精神,已办理落户手续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3)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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