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承担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除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中,中外合资企业原则上中方股权需占51%以上。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7)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申请的项目,申请时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8)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省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1) 鼓励并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完成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其以这些项目创办的企业。
(2) 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3) 《2001年度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的项目。
(4) 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863计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和福建省科技项目的商品化、产业化项目;能够出口创汇,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
(5) 能够带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或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项目,特别是对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后劲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6) 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
4.省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保健品、化妆品、饮料、烟酒等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企业等。
(3)正在实施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