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委办〔2013〕7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

葛坤全  2015/6/10 16:18:49  69160点  永安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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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永委办〔2013〕75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明人口计领〔2012〕4号)精神,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诚信计生•幸福家庭”创建,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部门资源,发挥政策效应,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提高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优先优惠对象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农村二女户:即生育二女(含合法收养的女孩和一胎生育二个女孩),并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计生户。

  2.农村二女绝育户:指上述对象中已落实绝育手术的家庭。

  3.独生子女户:即只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生户。

  4.农村独女户:即只生育一个女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生户。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6.其他符合政策计生户:即农村生育一女后符合政策再生育一男的,且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计生户。

  优先优惠重点对象为:农村二女绝育户、农村独女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三、主要内容

  (一)市委农办

  1.对农村开展“阳光工程”培训,优先安排农村计生户参加,帮助掌握各类实用技术。

  2.对符合省级“造福工程”规定的搬迁户中的农村计划生育户,每户增发补助2500元。

  (二)市教育局

  3.农村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学生参加中考给予奖励加分3分。对伤残的独生子女,报考高中(中考)的在总分中加3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政策收养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实行“两免一补”及享受高中阶段的国家助学金。

  4.全市遵守计划生育户的幼儿(含流动人口),实行学前一年保教费减免,其中农村独女户和二女户学前一年保教费全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户不予享受。

  5.按照“小学生每人每天11元,中学生每人每天12元”确定全市中小学寄宿生膳食标准,其中对农村二女绝育户和独女户家庭的寄宿生定餐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6.进城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初中、小学,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区中小学的招生容量统筹安排入学。

  (三)市民政局

  7.各乡镇敬老院加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安养院。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纳自愿入院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特殊家庭夫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参照“三无人员”待遇标准给予补助(农村享受“五保户”待遇)。

  8.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收养领养服务。对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领养福利机构的儿童,帮助其实现收养领养愿望。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死亡的,参照《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困难群众遗体火化费用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2〕176号)规定,予以免除基本丧葬费用。

  (四)市司法局

  9.全力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计生“三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凡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户、计生贫困户、农村二女绝育户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切实维护农村计生家庭合法权益。

  (五)市财政局

  10.全面兑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每人每月100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每人每月70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每人每月30元、农村二女绝育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一女不再生育的一次奖励1000元和独生子女户领证一次性奖励1000元制度等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扶助政策。

  11.对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倡以社区居家养老为主,对居家养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女方年满55周岁的,由市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发放1人护理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增加30%,其中一方如男方达到60周岁或女方达到55周岁的可发放1人护理费的一半。

  13.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意愿,实现再生育愿望。对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采用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万元的补助。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30元—5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对参保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结扎手术或只生育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以及农村45-59周岁生育一个男孩的夫妻再给予每人每年优待补助50元。

  15.城乡居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居民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5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对参保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再给予每人每年优待补助50元。

  16.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创业就业中,贴息贷款优先落实到位。对农村二女户、独女户提供免费就业介绍及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提供“四免三补”、“四优先”的就业扶持政策。

  (七)市公务员局

  17.为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二女绝育户”免收招考报名费。

  (八)市国土资源局

  18.对农村二女绝育户、独生子女户申请建房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宅基地。

  (九)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9.对本市持“永安市人口家庭特别优惠卡”的特殊家庭和手术并发症的对象提供免费乘坐公交车。

  (十)市房管局

  20.进城务工人员中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绝育户申购申租保障性住房,符合相关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无住房的,予以享受城镇居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政策。

  (十一)市农业局

  21.为农村计生“三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优先提供技术指导,优先参加农业技术培训,在三农服务网免费发布农产品信息。

  22.对农村计生“三户”购买大型农机具优先安排购机补贴指标,优先提供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免费提供技术资料和服务,对新品种、新材料的应用只收成本费,用于示范的无偿提供。

  (十二)市林业局

  23.对农村二女绝育户、独生子女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林业小额贴息贷款,优先提供林业政策扶持,优先提供各种林业信息技术服务、实用技术培训。

  (十三)市卫生局

  24.免费为新婚夫妇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减少婴儿出生缺陷,免费开展妇科常见病和生殖道感染普查,免费为妇女开展乳腺普查。

  25.农村二女绝育户和独女领证户家庭,可享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优惠政策,免缴个人缴费部分,优惠对象为该育妇夫妇及其女儿。对农村二女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儿童因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及其父母因肝移植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属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内医药费用全部按本市医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26.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实行医疗保险救助,其住院补偿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比例基础上加1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100%),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给予补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除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助外,将其纳入低保范围享受低保补助。属城乡低保的特殊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前拖欠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报销外,可通过医疗机构核销坏账。提供再生育服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应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意愿,为其提供再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实现再生育愿望。

  27.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提供健康服务。对本市持“永安市人口家庭特别优惠卡”的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在公立医院就诊时免门诊查(疗)费,并优先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农村二女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卫生院每年组织医护人员免费提供不少于1次的健康检查。对农村二女绝育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适龄儿童实行免费预防接种。

  (十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8.凡农村生育一女且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自愿放弃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29.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按等级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600元、2400元、1200元不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检查治疗费列入市财政开支。

  30.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子女为2012年1月1日以来出生),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农村生育二女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子女为2011年10月1日以来出生),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31.实行农村纯女户高中学费减免。对全市就读高中的农村二女绝育户和独女领证户女孩实行学费减免50%。

  32.农村计生户女孩被全日制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33.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免费优先健康检查,免费优生优育咨询,免费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组织心理咨询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免费提供心理疏导,为需要咨询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服务。为病残儿医学鉴定“四免服务”。

  34.为全市计生“三户”办理“诚信计生•幸福家庭惠民卡”。

  (十五)市科技局

  35.对计生“三户”创办的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优先给予安排。在实施“星火计划”、“送科技下乡”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对计生困难户、二女户开展技能培训,提供科技信息,在各类培训、宣讲活动中计生户参与率要达50%以上。

  (十六)市旅游局

  36.对本市持“永安市人口家庭特别优惠卡”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免收市辖区内的景区门票。

  (十七)市总工会

  37.在开展企业职工和农民工“金秋助学”中,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倾斜。

  38.在开展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两节”慰问中,优先照顾计生困难家庭。

  39.优先为属计生“三户”的企业女职工无偿提供维权服务,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八)团市委

  40.通过YBC平台,对计生“三户”人员申请“青年创业计划”小额贴息贷款给予重点推介。

  41.开展“一助一”志愿服务,“希望工程”助学活动中,优先资助计生家庭子女,为受助对象一次性资助500元。

  42.发挥假期返乡高校学生作用,为适龄的计生“三户”子女开展关爱行动夏令营等活动。

  (十九)市妇联

  43.积极主动为计生“三户”特别是农村二女绝育户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44.加强对计生育龄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同时,在开展“妇女”小额贴息贷款中,优先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绝育户提供帮扶服务。

  45.在实施“春蕾计划”、“爱心妈妈”与留守儿童结对活动中优先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倾斜。

  (二十)市科协

  46.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和致富信息,在实施科普兴村“三个一”工程时,优先扶持计划生育家庭。

  (二十一)市计生协会

  47.小额贷款贴息工程。为农村有发展生产项目且已落实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提供小额贷款贴息(贷款额度1万至3万元)。

  48.实施救助贫困母亲“幸福工程”。每年从全市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取5%为“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的救助资金,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实行滚动救助。

  49.配合司法部门为农村计生户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农村二女绝育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50.实施生育关怀工程,以独、孤、困、残四类计生人群为主要对象。生育关怀资金补助标准为300—2000元不等。

  51.免费为农村独女户、二女绝育户实行“生育关怀——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保险。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2.对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农村二女绝育户、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先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二十三)市烟草专卖局

  53.对种植烟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技术指导、生产服务、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安排。

  (二十四)金融机构

  54.市农村信用联社对计生“三户”申请贷款的给予优先安排,实行贷款优惠利率,增加小额信用贷款至最高授信额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作为人口计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和改善民生、发展民生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二)落实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现有的对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同时在新出台各项惠民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惠民政策应当与人口计生优惠政策相衔接,逐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发挥计生利导政策的整体合力和效益。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健全检查、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兑现奖惩,确保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抄送:市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2013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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