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办事指南

  2002/11/15  16485点  永安之窗
  一、政策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2号令)。
  2、《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闽编[2000]1号)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分类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

  1、设立(备案)登记

  (1)范围:市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2)条件:①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③有稳定的场所;④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⑤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开办办资金;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应提交的材料:①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③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包括成立批文、机构规格及人员编制批文);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⑤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由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现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⑦执业许可证复印件;⑧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变理、注销登记(备案)

  根据《条例》和省《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程序及办理时限

  1、登记(备案)程序: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核准、发(缴)证书、公告六个环节。

  2、登记(备案)办证时限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自事业单位提供全部有效材料后的5日内办结登记。若是开展集中统一换证,在30日内办结登记。

  四、年度审验

  (1)年审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2)年审内容:
   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②按照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
   ③接受捐赠、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和决算的情况;
   ④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省《实施细则》的情况;
   ⑤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事业单位登记的收费标准

  1、初次登记(备案):300元/家
  2、变更登记:150元/家
  3、年检不收费
  4、注销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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