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入手,使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党的各级委员会真正成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我们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而不是个人集权制或家长制。现行党章中关于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是这样规定的: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各级全委会闭会期间,各级常委会行使全委会的职权。但从目前我们党的各级政治生活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没有起到应有的最高领导机关的作用。为了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有效地克服个人专断现象,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全委会的制度建设,使其充分履行和发挥最高领导机关的职能与作用。一是建立和完善党的各级常委会定期接受党的各级全体委员会评议和审查的制度。党的各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其他常委,都要毫无例外地定期向党的各级全体委员会进行述职,接受评议和监督。党的各级常委会接受评议和监督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特别是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把廉洁从政的情况作为专项内容进行详细报告。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将审议的结果,及时负责地向同级和上一级党的常委会进行专门报告。二是增加党的全体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次数。这是保证集体决策、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有效措施。现行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可否考虑恢复党的八大的规定,即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省、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县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三是落实党的十六大的部署,积极做好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加快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的探索步伐。
(二)继续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科学分解与制衡“一把手”的权力。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环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强调要任人唯贤、依靠制度选人用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即市(地)、县(市)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人选,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一制度的提出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推广,符合党心,顺应民意,各地反映很好。在此基础上,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可否把票决制进一步推广和运用到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选配上来,对党和国家政权在地方这个层面上的最高级官员、最难监督的“一把手”,通过限制权力进行制度约束。同时,各级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同其他副职、其他领导成员一样,只能享有一票的权利;而且,必须切实带头履行现行党章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这种票决制,尽管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但比起鼓掌表决、比起举手通过,不知要强多少倍。它可以保证投票人真正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如实体现出选举人的内心意愿。从近几年发生在个别省、市级主要领导人身上的大案要案来看,由于他们处于“一把手”的高位上,大权独揽,不能正确处理自己与副职和其他成员的关系,把领导班子内部的同志式的平等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扭曲为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久而久之,领导班子内部及其上下级组织之间,必然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裙带风越刮越烈。用制度分解高度集中的权力,用制度制衡分解后的权力,用制度规范“一把手”的权力,再加上中央关于巡视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就能够逐步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与制约。
(三)对“一把手”身边的工作人员严格实行民主推荐、定期轮换、监督制约等制度。透视程维高等案件,可以得出一条带有规律性的东西,那就是“一把手”身边的工作人员,如秘书这个关键角色,如果长时间固定在一个主要领导人身边,很容易成为腐败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程维高的秘书就是如此。程维高的秘书、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在反思自己走向毁灭的根源时说,一个人有权之后,最怕的就是失去监督。从主要领导人一出事、手下就会倒下一批人的这种“窝案”、“串案”现象分析,主要领导人身边的秘书也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事,通过制度加以约束和监督。一是坚持民主推荐。从选人的角度看,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谁来担任秘书不能由某个人说了算。“一把手”到异地任职后,更不得将身边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和司机等人员一同带去。二是要扩大选人的范围。主要领导人的秘书,不能只在主要领导人身边这个“小圈子”里物色,要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三是要定期交流与轮换。依靠制度和机制作保证,将秘书这个特殊岗位进行定期交流和轮换,防止出现“近亲繁殖”,防止因工作关系形成“明圈”、因家庭关系形成“暗圈”、因社会关系形成“灰圈”这样一个又一个扎堆腐败“圈子”,防止主要领导人与身边工作人员结成既得利益同盟。四是要用严密的程序和严格制度来规范行为。领导人的秘书,由于其岗位特殊,必须坚持依机制运转、按制度办事、由规范约束,靠他律促使其高度自律。
(四)建立健全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党员有权利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是现行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员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个普通党员要想充分行使党章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往往要冒着极大的风险,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甚至带来灭顶之灾。仅从最近查处的河北省程维高案件就可略见一斑。当初,举报人郭光允实事求是地向上级机关揭发程维高这个河北省委“一把手”违法乱纪的事实后,不久就被“变节分子”将举报材料转送到程维高手里。程维高对郭光允进行了长达几年的人身摧残乃至更为严厉的打击报复,让许多人不寒而栗。推而广之,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一个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周围的很多群众都知道,为什么有的群众却不敢主动去揭发,积极向组织反映这个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还缺少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制度。由于缺少这种制度,群众在举报之前还有种种思想顾虑,还没有真正放下思想包袱。可见,从制度方面看,一是必须抓紧制定《举报法》,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保护举报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使公民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法律渠道对腐败分子提出检举和控诉,消除举报人的恐惧心理,有效制止当事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二是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机制,使妨碍举报的“变节分子”不能作为,一旦作为即受到严厉惩处。在举报人揭发腐败分子的过程中,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往往通过某些丧失党性的“变节分子”转送,最后都落到被举报的腐败分子手里,使腐败分子得以“恶人先下手”,处于劣势的举报人则被搞得焦头烂额,异常被动。因此,要制定有关制度、健全有关机制,堵塞漏洞,不让查处案件过程中的“变节分子”得逞。 (作者系中共山东省委政策研究室助理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