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004/9/6  14106点  永安之窗
  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什么,政府应该如何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是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讨论中一个旷日持久的论题。

  比如日本是亚洲“四小龙”经济快速增长的奇迹,在经济研究的文献中,既可以用于支持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市场作用和企业家个人积极性,反对政府干预的主张,又常常被用来证明政府通过产业政策干预市场的成功。刘易斯的一段话概括出了这个关于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悖论:“如果没有一个明智的政府的积极促进,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经济进步,……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政府给经济生活带来灾难的例子,以致于要写满几页警惕政府参与经济生活的话也是很容易的。”更明确地说:“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

       政府的作用与其所采取的发展战略密切相关

  如何既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又能将政府的作用界定在适宜的范围内,从后发达国家追赶发达国家所采取的两种战略(赶超战略和比较优势战略)中,我们可以对此有所了解。

  在实施赶超战略的情况下,为了支持一些不具自生能力的产业发展,政府必然会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干预,使市
场和价格信号受到扭曲,因为这是赶超战略的内在要求。这样的结果必然使政府作出不恰当的行为,以致伤害经济发展过程。而要改变这种具有灾难性的政府干预,唯一的途径是改变这种发展战略。

  而如果实行比较优势发展战略,其内在的要求是使市场充分运行,价格信号正确。因此,政府的作用首先在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和规则性。由此而提出的政府经济职能包括:

  首先,建立市场规则和实施反垄断法。这是保证市场经济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关键,因为一旦市场被垄断,价格信号比较优势信息就被扭曲,企业也就难以按照比较优势进行投资决策。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的职能不仅不在于消除市场竞争和限制价格机制的作用,相反是保护这种竞争,从而让价格机制发挥最充分的资源配置作用。

  其次,采取独立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降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度波动。在价格机制调节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经济波动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从而对生产者造成伤害。在经济周期波动中,市场需求的信息发生紊乱,生产者和创新者无所适从,无从依据,所以这时需要政府发挥职能以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波动,显然,这也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否定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

  第三,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参与建设和投资于那些具有外部性的产业,以及那些需要较大规模的初始投资和需要较长建设周期的项目,例如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和能源等必要的基础设施部门。这样可以为社会经济活动建设起必要的基础设施,降低经济活动和市场机制运行的交易成本。

         政府在比较优势战略下该做什么?

  通过发挥比较优势,可以使资源稀缺造成的瓶颈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得以缓解,从而迅速地提升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经济增长及资金积累的速度也会大大加快。这一发展特点,一方面对政府提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也特别体现在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

  首先,政府应担负起社会经济信息收集、处理和传播的职能。因为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的过程具有一定的规模性,其低廉的传播成本一方面可以使全社会迅速从中获益,另一方面对于收集处理这些信息的企业又非常不公平,因而由政府充当这一角色最为合适。

  其次,政府应履行社会协调的职能。随着比较优势的发挥,社会产业结构将随着资源禀赋条件的改善而升级,一方面投资范围大大拓展,另一方面由于资金的限制、风险和外部性的存在,单个企业不会在所有的领域进行投资,而有时这种投资活动的不配套会导致社会最佳投资机会的丧失。这时候就需要政府履行社会协调的职能。

  比如要从以农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升级为以轻加工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教育、交通运输、商业、流通基础设施及进出口活动等都要有所变化;而从轻加工业升级为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在教育科研和资本市场等方面,也同样需要有相应的调整。而单个企业是不能胜任这种协调职能,这时候就要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对需要采取的行动进行分析,提供必要的引导和支持,以帮助企业就其自身的状况和经济发展前景作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并同时达到社会上各个企业投资活动之间的协调。由于这种政府引导是协调性的,以资源禀赋结构的变化为依据,而不是强制性和扭曲性的,因而不会距离当前比较优势太遥远,从而可以避免严重的决策失误。

  最后,政府还应提供适当的财政支持以补偿企业进行产业创新和技术创新时所面临的外部性。对那些遵循政府产业政策的企业来说,作为创新者,与任何创新者一样,都面临着外部性,即由于政府并不全是正确的,所以他们的创新活动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如果成功了其它企业可以随之跟进,而使超额利润很快消失,如果创新失败,表明这个社会的比较优势尚未达到如此高的阶段,或是选择的技术方向、市场需求判断等不正确,其它企业得以避免重蹈覆辙。结果,创新的企业付出成本,其它企业则因获得的信息而坐享收益。由于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这种创新活动及其经验对于社会都有价值,因此,如果政府不能给创新企业提供一定的补偿,实际所发生的创新将会比社会最佳方案所要求的少。所以,政府需要通过减免税收或贴息等补偿形式,鼓励这种具有创新性质的投资活动。

  由于这种政府干预是在资源禀赋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进行的,所要支持的产业具有自生能力,所需提供的补贴只是对创新活动外部性的补偿,单位和数量都有限,所以不会像在实行赶超战略时的情景,受到补贴的企业缺乏自生能力,补贴成为企业维持生存的依托。

         对几个“成功干预”实例的再认识

  归纳起来,产业政策的成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产业政策提供了关于一个经济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趋势的信息;另一方面,这一政策目标又不能和现有的比较优势相距太远。

  19世纪后期德国依靠政府“铁与血”的强制政策,成功地实现了赶超英法的经验,常常被作为政府成功干预经济的论据。这里必须把握的是,德国是在与英国、法国具有大体相似的资源禀赋条件和较为接近的比较优势,而且经济发展水平相差不多的情况下进行“赶超”的。20世纪50年代日本提出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时,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美国的1/4以上,而且日本开始发展的重工业是劳动力相对密集的造船、炼钢等产业。事实上,日本和“四小龙”的经验与社会主义国家及拉美经济的教训表明,政府产业政策目标必须是可见的近期比较优势。如果目标过于遥远,为追求该目标就不可避免地要扭曲要素的相对价格。而当干预目标是“近”的和可见的,就说明这种政府作用是顺应市场的而不是扭曲市场的。

  具体来说,着眼于近期比较优势,可不致使过多的资源用于干预本身。我们知道,政府的管理行为作为一种资源,也是有限的。如果政府使自己过多地陷入直接干预和替代企业作决策,必然造成“该干的没干,不该干的干糟了”。政府着眼于可见的比较优势,可以适宜地界定政府的作用范围,使其对产业的引导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通过与企业的信息交换进行。这也是东亚经济的产业政策与社会主义国家及拉美赶超战略最根本的分界。 

  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及其产业政策的作用可以从两点来观察。其一,这些经济归根结底是一个“小政府”型的,中央政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比拉美要低。其二,这些经济中政府的产业政策是市场导向的,是在价格机制的作用框架内执行的。政府并不干预企业决策,而是利用非正式的劝说指导企业界。 

  以日本重工业化时期的产业政策为例。日本在其战后经济恢复期间确曾有过政府对经济过程干预过多的事实,但到了60年代初,日本产业政策开始从直接干预型向指导型和采用间接的手段转变。而1963年计划出的产业前景规划,即选择重化工业为发展重点,正是这一转变的产物。在60年代初,日本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世界经济强国美国的1/3以上,资本短缺的阶段已经超越,非熟练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已不再具有比较优势。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日本在整个60年代加快了其能源密集型和材料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发展,特别是在60年代末期,工厂和设备投资以每年平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可以说,日本的产业政策是根据每一特定阶段的特殊条件,用实用主义和折衷主义的态度,政府与科学技术界、产业部门合作制定一个可见的比较优势动态前景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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