桉树培育优惠政策

  2004/10/10  22213点  永安之窗
  一、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和省财政厅、林业厅的有关政策(适用于98年1月1日以后营造的人工用材林):
1、个私造林1000亩(含1000亩),企业2万亩以上的可申请林木采伐指标单列,经营者可自主编制经营方案,以工艺成熟或经济成熟确定主伐年龄。

2、中幼林抚育间伐起始年限、间隔时间和间伐强度不受限制,但最终保留株数不得低于培育经营目标所需的合理保留株数,间伐材胸径10厘米以下不纳入木材生产管理,其消耗的蓄积量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单列。

3、按标准征收的维简费和70%的育林费采取自提自用的办法,留给生产经营者,存人银行专户,专项用于造林育林。

4、中幼林抚育间伐的农业特产税、育林费、维简费按现行标准的50%征收。

5、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林业生产经营者提出发放或变更林权证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变更林权证。

6、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用材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二、永安市委、市政府对2004年种植的桉树有关优惠政策:
(一)乡(镇、街道)集体、个人在林地上种桉树,面积50亩以上,成活率95%以上:

1、造林的苗木款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补助一半,即每亩补助20元(列入省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补助)。

2、2004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为桉树人工林雪灾、冻害、火灾等自然灾害投保。
(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营造桉树人工林,面积50亩以上,成活率95%以上:

1、市林业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桉树苗木(按造林初植密度110—130株/亩标准提供,但列人省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补助)。

2、2004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为桉树人工林雪灾、冻害、火灾等自然灾害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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