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的发放范围,仅限于民事执行中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
二、《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的发放对象,仅限于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人。
三、发放《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属执行中的重大事项,需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提议,并经执行组合议通过后,报(局)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四、发放《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时,应告知债务人的义务及违反《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五、《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的有效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至债务人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六、监督实施:
(1)在向债务人送达《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的同时,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警署、税务部门、工商部门、房产登记部门、银行以及民航、车站售票厅、星级酒店等单位送达《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协助监督函,以便各单位监督及举报债务人有否违反《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所规定的行为。
⑵在本院的公告栏中或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以便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举报。
七、债务人的义务
⑴债务人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无条件地履行《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规定的各项义务。
⑵如债务人有违反《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永安市人民法院试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