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永安市学科带头人奖实施办法》、《永安市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12/1  16966点  永安之窗
  
  永委办〔2004〕54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永安市学科带头人奖实施办法》、《永安市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永委办〔2002〕1号文同时废止。
  附:永安市学科带头人奖实施办法、永安市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5日


附件一:永安市学科带头人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加速引进、培养和造就一批高层次的知识型学者和科技型专家,切实激发优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设立永安市学科带头人奖,根据《永安市贡献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安市学科带头人奖(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奖)是永安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在我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农业、林业等领域学有成就、理论和实践上有创新和重大突破,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设立的一种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科带头人是指对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够掌握该学科的发展动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高尚的品德修养和为学科献身的精神,有很强的协调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在学科发展、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含科技开发)、人才培养中起带头和核心作用的专家和学者。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奖实行申报评审制度,每两年评审一次。经费来源主要由“永安市贡献奖励基金”划拨,同时接受机构和个人捐赠。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奖申报评审工作应符合我市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申报评审工作遵循专家评审、民主监督、公正合理、宁缺勿滥原则。
  第六条 凡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属本办法的授奖范围。
  (一)对自然的现象、规律有新发现,或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已成为学科的带头人或主要研究骨干,或在研究方法上有创新,或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的。
  (二)在本人从事的学科研究中,所取得的优异成绩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的肯定或好评,对学科的发展或对社会的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学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
  (四)主要论著已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的科学结论已为省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用的。
  (五)研究成果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受到省内外专家肯定,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或取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成果已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学术交流、梯队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对学科发展有一定的带头作用,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荣誉的。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奖由市政府颁发,不设奖励等级,奖励以奖状、证书和奖金形式授予,奖金额度为每人10000元。学科带头人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奖获奖人员相关材料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评业绩、评定职称、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奖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科技局负责初审,按评奖名额1.3倍比例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学科带头人奖获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申报评奖过程中的异议进行裁决。
  学科带头人奖评审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奖申报工作按隶属关系,由申报人向市归口管理部门或所属团体提出申请,并由其负责初审,合格的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凡获得三明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科技进步奖,符合本办法评选范围的,优先给予考虑。
  学科带头人奖申报人应填报《永安市学科带头人奖申报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科带头人基本情况;
  (二)学科带头人奖申报理由、主要成果和社会影响;
  (三)学科带头人主要事迹;
  (四)市级以上部门机构颁发的有关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
  (五)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必要的评价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获奖人的有关情况均可向学科带头人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并作出裁决。异议期内,对异议不能处理的,则取消申报人本次受奖资格,异议处理完毕后,申报人可在后年度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学科带头人奖人员对申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永安市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和农村实用技术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推动我市高产、优质、高效、低耗农业的健康发展,加速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切实调动我市农村实用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设立永安市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奖,根据《永安市贡献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安市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推广奖)是永安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在我市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设立的一种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实用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村经济发展各领域的科研成果(含农业新品种)和实用技术,主要包括:
  (一)良种繁育、肥料施用、病虫鼠害防治、农林栽培和水产畜禽养殖技术;
  (二)农副产品、畜产品和饲草、饲料的加工、保鲜、贮运技术;
  (三)农业机械技术;
  (四)农田水利、土壤改良、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五)生态农业技术;
  (六)农业气象及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七)农业经营管理技术;
  (八)适于我市农业发展,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先进性的其他研究成果和实用技术。
  本办法所称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村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四条 推广奖实行申报评审制度,每两年评审一次。经费来源主要由“永安市贡献奖励基金”划拨,同时接受机构和个人捐赠。
  第五条 推广奖申报评审工作应符合我市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申报评审工作遵循专家评审、民主监督、公正合理、宁缺勿滥原则。
  第六条 凡在永安市辖区内组织推广应用农村实用技术,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属本办法的授奖范围。
  (一)推广运用先进的农村实用技术,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运用先进的农村实用技术,实现专业化和产业化的;
  (三)推广运用先进的农村实用技术,创造出名优、名牌和创汇产品的;
  (四)农业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项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工作,取得先进的科技管理研究成果的;
  (六)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工作,取得显著科技成果的;
  (七)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养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劳动者技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八)在其他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推广奖的推荐申报,同一项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原则上只能有一人参与申报评奖,同一项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应用获奖后,在该技术无重大后续突破或推广应用方式无显著改进前不能重复参与申报评奖。
  第八条 推广奖由市政府颁发,不设奖励等级,奖励以奖状、证书和奖金形式授予,奖金额度为每人10000元。推广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推广奖获奖人员相关材料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评业绩、评定职称、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推广奖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科技局负责初审,按评奖名额1.3倍比例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推广奖获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申报评奖过程中的异议进行裁决。
  推广奖评审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推广奖申报人必须是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申报渠道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至市归口管理部门或所属团体,并由其负责初审,合格的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凡获得三明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科技进步奖,符合本办法评选范围的,优先给予考虑。
  推广奖申报人应填报《永安市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奖申报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人基本情况;
  (二)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基本情况;
  (三)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的背景、依据和意义;
  (四)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的方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和最终成果;
  (五)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鉴定或验收证书;
  (六)农村实用技术应用于生产情况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推广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获奖人推广应用农村实用技术的有关内容都可向推广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并作出裁决。异议期内,对异议不能处理的,则取消申报人本次受奖资格,异议处理完毕后,申报人可在后年度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推广奖人员对申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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