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乏力,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对其原因有多种解释。城乡分割,存在城乡经济与城乡金融“双二元结构”,农村经济主体难以获得有效金融服务,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对此,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那么,亟待研究和明确的重要问题包括:现存的各种农村民间金融形态,其内涵应怎样界定?是否可能成为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策略中的一极?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促进或抑制其发展?
一、农村民间金融:内涵与绩效
农村民间金融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目前,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各种会合、摇会、台会,以及私人钱庄、基金会、储金会等形态,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农村各经济主体之间互助性无息民间借贷;二是有息甚至高息的农村民间借贷;三是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中介的融资活动。需要指出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目前我国最大的农村金融组织,虽然早期是按合作制原则组建,明确是农民自己的资金互助组织,但已逐渐发展成为“官办”金融机构,纳入了政府金融监管范围之列,不再具备民间金融“非官方”这个基本特征。因此,本文认为,不能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归于农村民间金融范畴。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特征 与“官办”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社区性,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发生于农村社区,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业缘关系而成立;二是人格性,交易活动建立在对对方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人格化;三是分散性,农村民间金融发生于数以亿计的农村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频率高,金额小,高度分散;四是层次性,经济落后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出现了较为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相呼应,层次分明。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效率 已有的研究基本都认为农村民间金融具有相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一是营运成本低。农村民间金融没有纳入金融监管,对经营的机构、组织、网点、固定资产都没有要求,只需要很少或不需要固定成本,而且灵活多变,可将正规金融机构的可变成本内部化,变规模不经济为规模经济。二是对担保的要求不高。农村民间金融发生于乡土熟人社会,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关系上,维系交易双方契约关系的往往是伦理、道德、传统、宗族等非正式制度,很少要求有规范的担保。三是信息比较对称。交易双方生活在同一社区,对对方的意识形态、资本存量、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资金投向和项目前景等信息有相对充分的把握和了解,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四是利率比较灵活。由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正规金融市场利率水平、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等因素自由确定,形成机制相对灵活。五是交易的执行和保护依托社区法则。民间金融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得到国家法规的保护,更多的是依托社区法则得以维系。
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农村民间金融制度是有效率的,但这种效率仅限于社区范围,建立在有效利用社区的信用资本基础之上。在传统的农村社区沿着村落社区—集镇社区—城市这条路径变迁时,人员流动增加,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上的社区信用资本减少,民间金融对于正规金融的相对优势就会逐渐降低。
(三)农村民间金融的绩效 农村民间金融的绩效可从满足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配置金融资源的效率和推进农村改革几个方面评述。此外,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1.满足需求。目前农村经济主体最基本的金融服务需求是存款和贷款。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不能提供优质、便利、快捷的存款服务,难以满足流动性和安全性需要,高收益率也是以高风险为代价换取的,以国家信用为背景的正规金融机构在满足存款服务需求上比民间金融更有效率。但贷款需求则与之相反,农户、乡镇企业极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各方面的实证分析结果都表明,民间金融提供了大部分的贷款供给,变通满足了农村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
2.资源配置。金融体系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有两个条件:一是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自主形成,反映市场供求;二是金融机构能充分利用信息,对资金需求者进行甄别,通过交易对象的选择来控制风险,客观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不受国家管制,由市场自主形成,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信息,对交易对象做出全面的判断和选择,回避风险的同时也就相对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资源。
3.推进改革。首先,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促使正规金融机构转变经营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体制外民间金融的压力成为了体制内正规金融改革创新的动力;其次,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增量改革的特征,官方金融机构具有所有制偏好,通常只为国有经济部门提供融资,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部门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民间金融为农村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进了增量改革。
4.农村民间金融的负面效应。农村民间金融长期在政府的金融监管之外,运作的规范性差,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一是当政府为了特定的目标而对货币金融实施调控时,农村民间金融可能与调控的目标背道而驰,抵消调控的效应;二是民间金融的利率往往比较高,过高利率给债务人带来了沉重负担,对其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三是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农村民间金融产权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诸如黑社会等非法组织往往会成为债权人的选择,这样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四是民间金融的范围狭小,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和转移风险,一旦运作的某个环节出现断裂,带来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层次递进及发展障碍
比较农村民间金融的不同形式,可以发现,不同的组织形态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发展的阶段上表现出由低市场化、低组织化到高市场化、高组织化的层次递进性,在相同的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出共存性。民间金融能否克服自身的局限,实现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由体制外向体制内、由非正规向正规的跨越,需要克服一系列障碍因素。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层次递进 无息的互助性民间借贷、有息民间借贷、组织化的民间金融这几种形态分别与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际关系的疏密程度对应。无息的互助性民间借贷更多地发生于经济市场化程度低、经济交往的人格性强、社区信任资本存量高的农村社区;有息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具备一定商品经济观念、经济交往的人格化有所减弱的社区,发生于人际关系差序格局较外层次的主体之间;有组织的民间金融多与市场化程度较高、经济交往的人格性倾向弱化、市场经济平等和法治准则深入人心的社会环境相联系。
经济市场化、经济交往非人格化、农村社区城镇化这3条主线主导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当农村经济市场化和农村城镇化达到相当水平后,民间金融赖以依存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不复存在,正规金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优势凸显,农村民间金融只有适时演进到更高的组织形态,方能与时俱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农村非正规金融无法胜任市场深入发展的要求,只是过渡性的次级制度安排,政府应对基层群众创造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予以规范化,使其转化为正规金融。
(二)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障碍因素 农村民间金融要实现由低向高层次的跨越,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并克服各种障碍。这些障碍因素,既来自于农村民间金融自身的局限,也来自于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
1.信息障碍。农村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局限于社区,一旦活动范围扩展到更大范围,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交易者了解对方信息的难度增大,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剧,原有的信息优势成为了信息障碍。
2.成本障碍。农村民间金融若想扩大规模,提供比较全面的金融服务,必然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基础设备、便捷的通讯设施,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固定成本;农村民间金融适应高度分散、小额的金融需求,一旦业务的规模扩大,成本优势也就不复存在。
3.法律障碍。现有的民间金融组织实际上是在没有取得法律许可情况下经营的,要想从地下转为地上,从民间发展到正规,必须要有法律认同。
4.人际关系障碍。在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农村城市化的步伐加快的情况下,乡村社区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变迁,人格化的交易失去了原有保障因素,如何把民间金融交易扩展到陌生人社会,实现交易的非人格化,需要克服人际关系的障碍。
5.市场准入障碍。目前,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进入实行严格控制,民间金融组织无法满足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比率、流动性、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难以进入正规金融市场,而且现有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多属民营性质,进入正规市场所面临的限制更为严格。
三、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政府的行为选择
政府的政策取向事关农村民间金融能否克服发展中的障碍因素向更高形态演进,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间金融的变迁路径。
选择一:放任自流,任农村民间金融自生自灭 除非农村民间金融带来重大的外部不利影响,政府不予干预,任其自由演进。此种模式下,农村民间金融无法靠自身的力量克服种种障碍,顺利发展到组织化、规范化较高的阶段,更不可能演进到纳入正规金融市场的高级阶段。由于经营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契约关系不能受到有效保护,民间金融只能寻求产权保护的私人形式,与黑社会等非法组织结合,而且长期不受监管,还可能从事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给农村金融运行带来风险,给农村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选择二:强化管制,增加正规金融供给以压制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 这种思路也正是政府的一贯选择,从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到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下发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都可看到这一思路的延伸。现实情况也证明,正规金融组织较为健全、体制内的金融供给比较充分的地方,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也相对较少。表面看来,这种模式的可行性较强。但实际上存在两大无法克服的缺陷:一是农村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强,难以有效监管,而且交易的范围广、频率高,监管成本过大;二是仅靠现有的几家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金融需求,无法解决农村资金外流、城乡金融结构二元分化的弊端。民间金融在禁止和管制下迅速发展,规模、范围日益扩大,正是对这一模式的否定。
选择三: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引导扶持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多元化策略中的一极 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放松管制,营造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扶持和引导发育比较完善、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创造有利条件助其跨越发展中的障碍,使其成为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这样,民间金融的交易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降低了经营风险,而且因信用关系纳入了正式制度的调节范围,相关纠纷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产权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供给,避免了给农村社会带来的不安定隐患。
比较上述三种模式,显然,模式三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趋势相适应,能有效避免放任自流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也能克服模式二监管成本过高的缺点,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这是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内在逻辑的要求,也是解除农村金融抑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
四、政策含义
政府应针对农村民间金融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不同策略,完善现有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引导其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监管,消除负面影响。
(一)对无息的互助性民间借贷不予干涉,如出现借贷纠纷.依据民法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无息的民间借贷体现了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依法享有财产权的具体表现,政府应尽量少干涉。当借贷双方发生借贷纠纷时,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二)强化对契约关系的保护,规范有息民间借贷,抑制高利贷的蔓延,化解民间借贷的不利影响 重点是要引导、鼓励有息的民间借贷采取比较规范的契约形式,防止借贷纠纷的发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宣传高利贷的非法性质。同时也要明确,即便是高利贷,法律除对超高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外,对借贷关系本身和合法的利息部分仍然提供保护。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具备一定规模、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进入正规金融市场 修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地位,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其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在利率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给予其较大自主权,监管部门依法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
(四)提高监管水平.创新监管手段,抑制和化解农村民间金融的负面影响 在鼓励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要趋利避害,对与黑社会等非法组织结合,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予以坚决打击。
(五)增加农村正规金融的供给,缓解农村金融抑制 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积极探索小额信贷等有效满足广大农户需求的金融服务形式,开拓信托、保险、证券等现代金融产品的农村市场,完善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商业性金融无法满足贫困地区农村金融需求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