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毋庸否认,这些改革并未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效,反而在某些方面强化了管理体制的原有弊端,尤其是近年来的机构改革,总是从精简开始最终以增加和行政事业支出有增无减而结束,以至于我国历次机构改革始终无法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政府机构改革这种循环往复、原地打转的状况,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割韭菜式的改革”、“刮胡子式的改革”。
导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迭陷怪圈的深层次原因有以下五点。
一 现代化的国家发展战略
从根本上讲,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怪圈的形成和难以克服,是由中国目前正在急剧推进现代化国家发展战略这一宏观背景所决定的。中央经常讲,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宏观环境的限制”,中国政府机构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经多次改革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依笔者的理解,这里的“历史条件”和“宏观环境”,首要的就是我国正处于急剧推进现代化进程这一条件和环境。根据政治学有关理论,现代化与现代性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现代化,是指走向现代性的一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其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现代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的归宿和目标准确地说应是社会主义现代性。
美国学者亨廷顿指出:“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急剧进行现代化的社会同时也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剧烈转型的社会,在这种转型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结构必然会发生社会分化,社会分化就意味着社会结构不断分解成新的社会要素和社会关系不断重新组合,最终形成新的结构与功能的专门化。
二 中国22年宏观改革的路径选择——增量改革与政策调整
不难发现,中国22年宏观改革的路径选择基本上是增量改革而非存量改革,是政策调整而非制度创新。市场经济的力量即非国有经济主要是在传统体制的薄弱环节或国有经济的周围发展而成的,处于传统体制核心部分的国有经济还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这种改革的路径选择是中国政府机构改革迭陷“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的另一个根本原因。根据吴敬琏先生的看法,中国数十年的改革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包括“行政性分权”阶段(1958—1978)、“体制外优先或增量改革”阶段(1979—1993)和“整体推进、重点突破”阶段(1993至今)。早期行政性分权的走投无路验证了“分权的命令经济是一种最坏的命令经济”。因为,计划经济用行政命令配置资源的本质必然要求高度的集权,但如果在命令经济框架下实行分权,结果只能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混乱、无序和失范。1979年之后,中国改革初期实行体制外先行战略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吸收了改革中经济变动对社会的冲击,促进了市场力量的成长。然而也由于没能适时地将体制外改革成果推向国有部门,造成了一些消极结果,直到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才获得突破,明确提出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改革战略,开始了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努力。
事实上,改革开放22年来的中国改革基本上都可以归结为增量改革,即绕开原有旧体制,进行体制外渐进政策调整的改革。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即在改革初期首先必须构建一个全新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框架。离开制度创新的这个前提和基础,想进行增量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道理很简单,在“阶级斗争为纲”、“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和“政治挂帅”的宏观制度框架下,进行发展生产力和民主政治的改革显然是天方夜潭。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改革的初期实际上先进行的是存量改革,即破除“阶级斗争为纲”的“文革”极左路线,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国家制度框架;然后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才进行了增量改革,即绕开原有国有经济、公有制度、城乡二元格局、权力经济等旧体制和旧矛盾,通过不断的政策调整和政策开发,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三 政府规模理念的偏失
政府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但笼统地提倡“小政府”,恐怕也有失偏颇。这是因为,政府规模有其一定的内在规律和科学量度,过大或过小都是不足取的。对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层级和不同时期的政府而言,其规模要与当时、当地的不同情境相称,即使是同一个政府,在不同的时期也应有不同的规模。因此,简单地以“大”或“小”来规定政府的规模,都是不恰当的。
四 重机构轻功能(职能)
根据结构功能理论,任何社会系统都服从于四个独立的功能必要条件,即模式维持和紧张处理功能、目标满足功能、适应功能和统一功能。如果要取得社会系统的均衡、维持整个系统的持续存在,就必须满足这四个条件。因此,结构与功能是须臾不可分的两个概念,要真正调整结构,就必须切实转变功能或职能 .
五 人大预算监督的乏力
一般说来,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最了解其难点、重点和关键点的正是政府自身。因此,政府机构改革要充分发挥政府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但同时,也不能单纯依赖政府来改革自身机构,实现自我“革命”。各国经验表明,政府也是理性“经济人”,它总是追求最多的行政预算、最高的行政权力和最大的行政机构,而财政预算是政府的生命,因此,政府的这种自我膨胀的内在趋势可以概括为“预算最大化趋势”。只有遏制住这种趋势的扩大和蔓延,才会真正有利于消除政府机构改革“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在西方国家,议会通过表决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来控制政府机构的规模,从而在经济上有效遏制“预算最大化”的趋势和冲动。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由总统向国会提交预算报告,经委员会审查,两院通过共同决议,对每一部分预算提出授权。预算的变更须经国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生效,未经国会批准而修订预算的行为需负刑事责任。国会向各个行政部门派驻监察代表,对所驻部门的预算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同时,美国国会专门设立审计署,以对政府预算收支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有效审计。
但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政府往往没有充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所享有的预算表决和预算监督的权力,而是让人民代表大会仅仅履行一种形式上的法律程序,视之为“橡皮图章”或“表决机器”。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大的预算监督已经有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并且在1998年底专门设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但对于预算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仍待加强。在这种监督乏力的情况下,政府往往像“闯入瓷器店的公牛”一样,随意增加编制,扩大机构和预算,从而导致“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