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建立农民协会。
我认为必须成立代表农民切身利益的组织,这个组织叫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否代表农民的利益。那么,既然有“农民协会”这个词汇,我就拿它来做农民组织的同义词。
那么为什么必须成立农民协会呢?
第一、 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产生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
在谈论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都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环境,农民组织问题同样如此。我们正处于一个变革的社会,其主要特征,经济方面表现为市场化过程,社会方面表现为阶级(层)结构的变动,文化方面则是多元的发展,政治方面,各种冲突或明或暗地存在。与这些特征地结合起来看农民组织问题,我们会发现:
1、农民进入市场太难,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农民组织能力太差。农民在进入市场时,必须支付两种成本:一是信息获取成本,二是不合理的制度障碍。打个比喻来说,对于单独的农民,市场是一个黑洞,里面有什么,他并不清楚,贸然进入,是要付出巨大风险的;而不合理的制度则是一堵墙,挡住了农民前进的路。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农民联合起来,才能降低单个人进入市场的风险。事实说明了这一点。
2、占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在整体上处于社会的底层,这与农民组织缺乏密切相关。有一个趋势就是政府的决策越来越受到社会强势集团的影响,这样本来就很弱的农民,如果没有自己的组织,必然会成为决策的牺牲品。农民所受各种不平等待遇即可说明此理。
3、缺乏社会整合力的社会必然是不稳定的社会,那么农民组织可以成为社会整合的力量。于博士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已经论述了,他认为“现阶段农民要求成立的农会,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而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革命组”。我表示完全赞成。我再补充几点。一个组织是整合力量,还是分裂力量,我认为取决于:组织成员的性质,组织宗旨,组织的功能,以及法律对其约束程度。首先,现在农民不可能成为革命的力量,因为没有革命的土壤,但有可能成为小范围暴力者,很多农民与政府的冲突既表明了这一点,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民不甘受压的现实。如果不是受欺压太甚,农民也不会选择上访、冲击政府的行为。所以农民本质上并不是必然暴力的。其次,就现在农民组织的情况看,正如于博士所说,那些农会雏形的宗旨在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团结全体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抚贫帮困,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共同致富;维护社会稳定,清除社会黑恶势力”等等,并没有反党反社会的倾向。再者,这些自发的组织并不具备拥有暴力的合法性,其重要功能在于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容许的范围内维护农民的利益。第四,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具有足够的能力约束农会的行为。就象约束其他组织一样。这样看来,新时期农会组织可以成为社会整合力量。它作为国家和农民个体的一个中间形式,对于缓解国家和农民的矛盾的作用是重大的。
孙立平教授指出我们正处于一个城乡断裂的社会。如果说城乡是两块裂开铁板,那么农民协会就是有焊接铁板的焊条。缺少了它,分裂的铁板就没有结合在一起的可能。总之在这个变动的社会中,成立农民协会是必要的。
第二、农民的发展需要农民协会。农民发展的其中一层含义在于农民的获取政治资源的能力(赵立刚:《关于农民发展问题的若干分析》,中国学术城网站。)。毫无疑问,农民的政治资源的拥有和获取的能力是非常差的。这必然造成农民的政治弱势地位。从农民也具有发展权利的角度讲,组织起来以争取合理的政治权利是必要的。既然可以有工会、工商联、妇联等组织,那么为什么就不能有农会呢?
二、相关的问题
第一、农会一定会取代农村基层政权吗?于博士认为“对农民提出建立农会的要求,如果引导得当,能够以最小的政治成本、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填补目前农村管理体制存在的制度真空,并为进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打好基础。”对于这个观点,我基本赞成。只要不违法,农民就有权利建立自己的组织;至于说冲击基层政权,我是这样看的:假设基层组织能够为农民谋利益,或者至少不过分侵犯农民利益,那么成立农会这种要求就不会被提出来;之所以提出建立农会,一定是农民和基层政权的矛盾加剧的结果,这个矛盾的产生主要在于基层政权侵犯农民利益过甚;前面说农会具有整合的作用,它必然充当调节农民和基层政府关系的角色,而且在法律制约下,农会并不会走到基层政权的替代地位上。
第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农会组织如何办?不是说没有这种可能,问题在于如何认识和规范农民协会。我认为可以出台《农会组织法》,对农会的行为做一定的限制,超出限制给予处罚。其次,农会的建立不能强制,农民自发组织的农会,必然会选出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人做领导,所以对于农会应坚持“不鼓励,不反对,只监控”的方针。这对于防止农会变质意义重大。
第三、如何才能让当政者许可重建农民协会?我只说一点:成立农会对当权者有利有弊,但利肯定大于弊,强制不如引导。
总的来说,我支持于博士的观点。并且认为客观上必须成立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农民协会是一个合适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