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审批类型:承诺件
许可依据: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中心受理→医政科审核→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审批→中心发证
办理条件(标准):1、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的医疗机构为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因道德败坏被开除公职或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7)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编制内卫生技术人员,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
注明:有前款第(2)、(3)、(4)、(5)、(6)、(7)、(8)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以及男性70周岁以上,女性65周岁以上或不具有医疗业务管理能力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名称核定申请表》1份;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1份;
3、《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1份;
4、《永安市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1份;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1份;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1份;
7、《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1份;
8、《任职履历表》1份;
9、《资信证明》1份;
10、申请报告1份;
1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选址报告、场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各1份。
其他要说明事项:人员汇总表、相关人员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各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承诺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市卫计局
受理地址: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98-3662576
投诉电话:0598-36310790598-38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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