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审批类型:承诺件
许可依据: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中心受理→医政科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中心发证
审批条件(标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份;
2、申请报告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变更后返还)
4、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1份;
(1)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无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原负责人和新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②新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③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有任命文件(对公立医院而言)。
(2)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③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应提交: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3)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选址报告;
②场所方位图和平面图各1份;
③房屋使用证明1份;
(4)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1份;
②变更后的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③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有任命文件(对公立医院而言)。
承诺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市卫计局
受理地址: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98-3662576
投诉电话:0598-36310790598-3834567
附件下载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