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注销
审批类型:承诺件
许可依据: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中心受理→医政科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中心发证
办理条件(标准):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注销登记。医疗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应缴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1份;
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1份:
4、医疗机构全部印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6、上级部门的,需提交决定撤销的决议或文件,无上级部门的,由法定代表人申明,单位(人)合作、合办的,需提交协议材料1份。
承诺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法定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市卫计局
受理地址: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98-3662576
投诉电话:0598-36310790598-3834567
附件下载
医疗机构注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