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审批类型:承诺件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中心受理-医政科审批
办理条件(标准):1.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3.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报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3.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检查证明1份;必须由体检单位(部门)在体检表的照片处盖骑缝章;
4.近6个月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6.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7.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当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9.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1份。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市卫计局
受理地址: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598-3662576
投诉电话:0598-3800763(市行政服务中心),0598-3834567(市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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