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一、国内公民:
1、本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并由香港律师辩认的婚姻状况证 明正本和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正本;
4、通过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寄至市民政局的港澳同胞婚姻状况证明副本(由民政局送达中心经办人);
5、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6、内地常住户口的两个公民提供其确无配偶的证明。
三、出国未定居人员
1、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3、出国前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双方需共同提供的材料
1、双方黑白单人照各一张、结婚照三张;
2、永安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男女方的婚检证明。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1、男、女双方携带备齐材料至中心;
2、中心经办人审核备齐材料(含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寄达的婚姻状况证明副本)无误后办证。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9元 / 对;批准文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1)费字223号
承诺时限(工作日)
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