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一、人民警察
1、评残申请书;
2、有关评残的原始医疗证明;
3、县以上行政编制证明;
4、医院残情鉴定和原始病历;
5、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旁证材料(盖单位公章及身份);
6、公安部门政治机关的警衔证明;
7、公安部门的评残意见。
二、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1、评残申请书;
2、有关评残的原始医疗证明;
3、县以上行政编制证明;
4、医院残情鉴定和原始病历;
5、所在单位给民政局的评残正式函;
6、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旁证材料(盖单位公章);
7、属于交通事故的,有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鉴定书。
三、参战民兵民工
1、评残申请书;
2、县以上人武部门出具的评残意见函;
3、医疗终结后的原始病历;
4、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材料备齐后,经审核符合评残条件的,逐级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