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评伤残(地方)

  2003/8/26  11282点  永安之窗
必备材料(前置条件)
  一、人民警察
  1、评残申请书;
  2、有关评残的原始医疗证明;
  3、县以上行政编制证明;
  4、医院残情鉴定和原始病历;
  5、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旁证材料(盖单位公章及身份);
  6、公安部门政治机关的警衔证明;
  7、公安部门的评残意见。
  二、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1、评残申请书;
  2、有关评残的原始医疗证明;
  3、县以上行政编制证明;
  4、医院残情鉴定和原始病历;
  5、所在单位给民政局的评残正式函;
  6、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旁证材料(盖单位公章);
  7、属于交通事故的,有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鉴定书。
  三、参战民兵民工
  1、评残申请书;
  2、县以上人武部门出具的评残意见函;
  3、医疗终结后的原始病历;
  4、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审批流程)
  材料备齐后,经审核符合评残条件的,逐级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工作日)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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