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安市优秀文艺作品奖评奖暂行办法》和《永安市优秀文艺作品奖评奖工作实施细则》出台(永委办[2009]75号),标志着我市优秀文艺作品奖正式设立并运行,该奖为我市优秀文艺作品最高级别的综合性文艺奖
《评奖暂行办法》明确了评奖目的、性质宗旨、奖项设置和评奖对象、评奖标准和奖励办法、评选机构、评奖程序,共22条。
评奖坚持高质量、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我市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创作并公开发表的优秀文艺作品可参评;实行届期制,每二年一届;一部(件)作品限参加一届评奖;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评奖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优秀文艺作品奖”各项作品和奖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参评作品的组织申报、筛选、提名推荐、报送等初评工作,特殊情况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可直接参加初评。
专业评议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以过初评后的得奖的候选作品,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核、提交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表决通过,经新闻媒体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作品授予匾(牌)、证书,并发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