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国家将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09年1月1日起住院分娩的我市农业户籍孕产妇,均为补助对象;非住院分娩者不予补助。
二、补助程序: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已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可凭户口簿、身份证、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于2010年3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领取财政补助费用400元(户籍在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的到市妇幼保健院领取)。产妇亲属代领的,还须提供代领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2010年4月1日起,已参加新农合的我市孕产妇到永安市各定点医院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可直接享受经费补助,具体如下:
1、在卫生院(除上坪卫生院外)住院分娩,正常产的按限价800元标准实行全免费。
2、在三明二院、市立医院住院分娩,正常产的按限价1100元标准的80%进行补偿,孕产妇自付20%。
3、在三明二院、市立医院和卫生院(除上坪卫生院外)住院分娩,实行阴道手术产和剖宫产的,按照人均财政补助400元标准减免,剩余的可补偿费用按新农合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
4、在永安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凭户口本原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住院收费票据,到本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按照人均财政补助400元标准减免后,再按新农合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未参加新农合的住院分娩孕产妇,凭户口本原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住院收费票据,到永安市新农合管理中心,领取人均财政补助费用400元。
永安市卫生局 永安市财政局 永安市物价局(宣)
二О一О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