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对2009年1月1日止2010年3月31日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进行了摸底调查和广泛的宣传和动员,至今为止,共有2596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前来申请补助,人均补助标准为400元。目前我市2596名农村孕产妇均得到了住院分娩补助,共发放补助金额103.84万元。
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均可直接获得补助,在乡镇卫生院正常分娩由财政补助800元,实行免费住院分娩;在县级以上单位正常分娩实行限价为1100元,其中财政补助880元,个人自付220元;手术产等异常分娩的先减免400元后(优先对住院总费用中目录范围外费用和新农合起付线减免),剩余的可补偿费用按新农合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