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是肢体三级残疾的低保户,孤苦一人,生活极其困难。今年2月23日8时许,林某某乘坐摩托车被轿车撞伤,经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目前林某某伤愈出院,事故责任方除承担医疗费外,其他费用分文未付。林某某遂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这是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创建文明单位过程中,依法维护贫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文明服务的一个实例。该中心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三进”和以“提升援助数量,提升办案质量、提升公众形象”为内容的法律援助“三升”活动。
“感谢你们!要不是你们,我们还不知什么时候才能要回血汗钱!”去年11月19日,当101位农民工领到一年前被某纺织公司拖欠的工资时,他们高兴地对承办律师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这样说。2009年6月24日,十几名女工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她们所在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自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3月间拖欠101位职工工资39万余元,拖欠49位职工社会保险费5.28万元。
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员刘新生律师承办此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刘律师发现有18位员工才刚进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证明她们的事实劳动关系,刘律师辗转永安市、大田县11个乡镇、19个村,行程近700公里,取得多份笔录,101位农民工姐妹的劳动关系全部得到证明。经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和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去年11月19日,101位农民工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此案例被省司法厅评为“2010年度全省十佳农民工维权案例”。
2008年2月3日下午,永安某中学高三女生苏某某满怀喜悦地到学校参加体育类高考训练,不幸的是,在进行杠铃训练时导致杠铃压伤。经诊断,苏某某双下肢瘫痪,为二级伤残。
苏某某高位截瘫,家境因此陷入困境,苏父遂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众强律师事务所李燕淇律师和商通律师事务所姚旭阳律师先后承办此案。李律师将该案涉及的赔偿项目罗列了一个清单,一项项的解释给苏某某听,并逐项列举了赔偿项目参照的法律依据、赔偿项目涉及赔偿标准等问题、农村和城市的赔偿参照标准以及如何计算、计算年限等等,将赔偿额度定为169万余元。经判决,校方赔偿苏某某各项费用67万余元。该案例被省司法厅、省妇联评为“2009年度全省十佳妇女法律援助案件”。
据悉,该中心2009年以来共办理农民工拖欠工资、工伤索赔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维权案件205件,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