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永安市2011-2012年申请住房保障条件、标准及其轮候办法的通知

  2011/8/22 16:00:27  16697点  永安之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保障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人均住房面积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11-2012年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标准及其轮候办法进行调整修订,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赁(含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一)大学毕业生申请条件: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未婚无房户,且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就业满一年以上或在企业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2011年8月之后须一并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本市城镇居民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以下1至3项规定。
  1.户籍条件: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满三年。
  2.家庭收入及资产条件:⑴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低保3倍)。⑵申请人家庭无代步用小汽车。⑶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未达2万元(如股权等)。
  3.住房条件:⑴无房产或人均自有房产面积未达15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⑵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无房产资助能力,即已婚申请人人均(包括直系亲属)自有房产建筑面积未达50平方米,未婚申请人人均(包括直系亲属)自有房产建筑面积未达60平方米。
  (三)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
  2.实物配租租金、租赁补贴标准:
  ⑴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的基准租金标准一律按市场租金指导价格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按《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租管理的通知》(永政文[2008]73号)相关执行。
  ⑵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⑶已就业大学本科(全日制)毕业生且未婚无房户的租赁补贴标准和基准租金标准参照低收入家庭执行。
  3.租金收缴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缴与租赁补贴实行收支两条线,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收缴廉租住房租金,市财政局按季度核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售
  (一)申请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满三年。
  2.家庭收入及资产条件:⑴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⑵申请人家庭无代步用小汽车。⑶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未达5万元(如股权等)。
  3.住房条件:⑴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人均面积未达15平方米的除外)或人均自有房产面积未达15平方米。⑵ 2007年1月1日之后申请人(夫妇)任何一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二)配售价格
  按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0%的价格配售。
  (三)付款方式
  购房人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选择分期还款购买廉租住房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廉租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
  (一)申请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含乡镇)常住户口,并满一年;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就业满一年以上或在企业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2011年8月之后须一并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家庭收入及资产条件:⑴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2010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31077元。⑵申请人家庭无价值4万元以上(含4万元)代步用小汽车。⑶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未达8万元(如股权等)。
  3.住房条件:⑴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人均面积未达15平方米的除外)或人均自有房产面积未达15平方米。⑵ 2007年1月1日之后申购人(夫妇)任何一方无房产交易行为。⑶已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的夫妻家庭离异析产满3年后,无房的一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配售面积及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享受基准价格面积标准为多层住宅63平方米,带电梯的其它高层住宅为68平方米。
  (三)配售价格:基准价格由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超面积标准部分的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70%计价。
  四、轮候办法
  (一)廉租住房配租配售及轮候办法
  1.评分标准:
  (1)按人均自有房产面积评分:
  ①无房户计60分;②人均自有房产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扣4分。
  (2)年龄分:女满28周岁、男满30周岁起每增加一周年加0.2分(按家庭保障对象中最高分者计分,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
  (3)按家庭保障人口数评分:每一个人口加5分。
  (4)按家庭保障代数结构评分:家庭每一个代数加5分。
  (5)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受到三明市(含)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10分。
  (6)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每提前一个年度申请加15分。
  2.轮候顺序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烈士遗属(须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残疾人(须经残联审核通过)、低保家庭优先轮候配租配售廉租住房,并按上述评分标准由高分到低分决定先后顺序。
  (2)其余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评分决定先后顺序,相同分数时由抽签决定配租配售先后顺序。
  (3)家庭保障人口为1人的,轮候配租配售小户型廉租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及轮候办法
  1.评分标准(按百分制评分,并以附加分累计,计分时间截止至房源公示日)
  (1)自有房产人均面积(本项满分60分) 
  ①无房户,计60分;
  ②自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每递增1平方米,分值依次递减4分。
  (2)户籍时间(本项满分25分)
  按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的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每人每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计1分;6个月以内计0.5分(含6个月)。
  (3)婚姻状况(本项满分15分)
  已婚申请人:从婚姻登记之日起,每年计1分,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计1分,6个月以内计0.5分(含6个月)。
  离异(丧偶)再婚申请人:无子女再婚,婚龄从最后一次婚姻登记开始计算;有子女再婚,婚龄从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开始计算(须经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调解,确认孩子抚养关系)。
  离异(丧偶)未再婚,参照未婚申请人计分。
  未婚申请人: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每增加1周岁计1分。 
  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已婚、离异(丧偶)再婚申请人可以选择婚龄或未婚申请人的计分办法计分。
  (4)学历、职称状况(本项为附加分)
  学历、职称计分,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学历或职称高的一方为准,计分方须有本市城镇(含乡镇)居民常住户口,并满一年。学历或职称应有相应的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证书)加10分;硕士学历(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加15分;博士学历(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加20分。
  中级职称评分参照大学本科学历,副高级职称评分参照硕士学历,正高级职称评分参照博士学历,分别予以加分。
  (5)社会荣誉状况(本项为附加分)
  申请人获得地、厅级荣誉加1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加15分;获得国家级荣誉加20分(取最高级别荣誉,不重复计分)。
  (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含乡镇)常住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博士毕业生,不受户籍时间限制,户籍评分为满分;大学本科毕业生户籍迁入本市满二年,硕士毕业生满一年,户籍评分为满分。
  2.轮候顺序
  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可优先申购,其余申购户按上述评分标准由高到低计分确定配售先后顺序,相同分数时由抽签决定配售先后顺序。
  五、其它规定
  凡过去我市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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