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含乡镇)常住户口,并满一年;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就业满一年以上或在企业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2011年8月之后须一并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家庭收入及资产条件:⑴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2010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31077元。⑵申请人家庭无价值4万元以上(含4万元)代步用小汽车。⑶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未达8万元(如股权等)。
3.住房条件:⑴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人均面积未达15平方米的除外)或人均自有房产面积未达15平方米。⑵2007年1月1日之后申购人(夫妇)任何一方无房产交易行为。⑶已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的夫妻家庭离异析产满3年后,无房的一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4.未婚申请人符合上述1-3条,且男年满30周岁、女年满28周岁。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一份。
2.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中:未婚或离异(丧偶)后未再婚的须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原件)或未再婚证明(原件)。
3.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街道办、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或无业证明(无职业的)。
4.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出具的申购户基本情况声明书。其中:户籍从1994年1月1日以后由异地迁入本市或配偶在异地的,还须提供异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在当地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以及未享受过住房补贴等证明;
5.其他证明(如:学历、职称、社会荣誉证明等)。
说明:如申购户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09〕47号)第三十二条处理。
联系电话:3634269(市房管局)、监督电话:3633367(市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