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其担任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半村采育场场长的职务之便,为在半村采育场山场内非法开采稀土矿的管某、罗某等人提供便利,先后于2011年2月和4月,分别收受管某、罗某等人现金共计50000元。虽然曾某系主动投案,对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已安排家人上缴50000元非法所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