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前后,被告人吴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罗某等人借款20万元,向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18万元购买轿车。因吴某未能如期还款,该银行及罗某等人于去年上半年陆续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清偿借款本息近40万元。经该院调解,吴某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因吴某未按民事调解书限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及罗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后,依法向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依法查封了吴某的轿车,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吴某却拒交出车辆由法院处置。去年9月,该院依法传唤吴某,决定对吴某进行司法拘留,却被吴某乘机逃脱。今年3月,该院接到举报后前往永安某小区找到吴某。吴某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如实交代车辆去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6月21日,检察机关以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依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