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将对电动车实行临时备案登记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车,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由永安市公安局实行临时备案登记管理。电动车驾驶人应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电动车登记证和临时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对已购买的电动车,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前凭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居民凭暂住证明)、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及所购车辆,到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或乡镇派出所申请电动车登记证和临时号牌。期限为5年,每年度办理年度检验一次。
三、自2012年11月2日起,未办理登记证和临时号牌的电动车,严禁上路行驶。电动车驾驶人有违反本规定或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国家、本省、三明市对电动车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