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对永安首起网上盗窃案进行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平和县到永安市打工的23岁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5717.88元,发还被害人,追缴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2012年12月26日,永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接到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案称,公司下属运营的文学网站“起点中文网”发现大量客户帐户密码陆续被人窃取,他们在网络游戏中充值消费的通用货币被人不断盗取。
永安网安大队民警小林和大陈受理立案,根据该公司提供线索民警利用科技手段当日就抓到在永安某单位打工的平和人林某,林某供认:2011年10月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网店,网上经销网络游戏道具、金币等虚拟物品,期间与叫“小猫”网友聊天认识,由“小猫”提供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旗下“起点中文网”注册客户的帐号和密码,让林某登记查实这些客户的帐户,盗用客户的“起点币”(一种可用于“起点中文网”的游戏充值消费的通用货币)。在林某淘宝网上他开的网店公开销售牟利,并从起点币中打4折算成人民币作为回报从网上汇给网民“小猫”。2012年10月初达成这项协议。10月24日至11月16日“小猫”分5次将客户的帐号和密码告知林某,期间林某总共盗取众多客户价值人民币5717.88元的起点币,然后将起点币转换成自己经营网店游戏中的元宝、道具、硬币等虚拟物品,再通过淘宝网转卖牟取暴利。
根据刑法364条之规定,林某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3年2月2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对林某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