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保12天 白干6年
7月22日21时40分,永安市贡川村民39岁的姜某梅驾驶闽G6S804号两轮摩托车由贡川镇南坂村往贡川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安市城贡线一路段时,车辆碰撞前方同方向靠道路东侧步行的行人58岁的黄某芳,造成黄某芳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永安交警事故认定:当事人姜某梅驾驶车辆在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前方行人黄某芳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姜某梅驾驶的闽G6S804号两轮摩托车,保强制险至2013年7月10日,后未续投强制险。脱保12天,原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可能给予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11万元、车辆损失2千元,姜某梅当场给交警算了这笔帐:“这起交通事故因我大意脱保12天,自己多赔了12.2万元,我给附近工厂打工,年薪2万元,等于以后6年白干了。”
保险有办 少损12万
8月7日11时50分,永安市燕西街道某村44岁的村民,黄某爱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由永安市振华竹制品厂方向驶出,行驶至事故路段路口左转弯欲驶往霞岭村方向,与由永安市霞岭村往永安市区方向行驶由林某言驾驶的永临63257号两轮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爱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8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永安交警事故认定:当事人黄某爱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由便道驶入国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道路的来车先行,导致事故发生,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言驾驶有挂临时牌、办了强制险的助力车,行经事故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事故发生,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因永临6327号两轮助力车的车主暨驾驶人林某言于7月3日将交强险165元投保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永安支公司,该公司根据规定在林某言驾车发生死亡事故中应赔偿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11万元,车辆损失费2千元。得到12.2万元赔偿后,林某言深有感触地告诫还未上临时牌、交强制险的电动车和助力车的车主们,主动上牌及时交保,以防意外交通事故赔偿给自己带来回旋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