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范先生在永安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价格为98元的泰国香米。没想到回家后,还没拆封的米袋中爬出了很多黑色小虫。范先生向超市讨说法,超市工作人员竟然很淡定地表示“这很正常,很常见”,甚至还说这是“无公害、绿色大米的表现”。气愤之余,范先生向该市工商局燕江工商所投诉。
该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范先生所购的大米生产日期是2012年11月21日,保质期为2年,大米未过保质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过多次协商,超市终于与范先生达成一致意见:超市同意退货,并按所购米原价的10倍共980元,对范先生进行赔偿。该超市还要面临2000至5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