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公安部门加大投入,基础建设取得长足发展,高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数量不断增加,为非现场情况下确认驾驶人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从2014年12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监控违法”时,对属于规定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将通过辨认证据图片、图像或者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签字确认、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固定证据,能够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和记分。经调查,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不予记分。
违法时间在2014年12月1日之前的“监控违法”仍按以前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五十六条,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监控违法”时,经调查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和记分;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处罚、不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