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盐证在《领证购盐须知》中规定:
一、本证按户发给一份内分陆格,供应陆个月,按月截下一格,持向指定盐店购盐。
二、人口如有增减应将增减人数,申请当地保甲长转报县政府禀转本局换发盐证,不得浮领违者罚办。
三、户口如有迁出应将原证自行载明注销字样,不得转给他人顶领违者严惩。
四、盐价按本局发交各盐店实贴之牌示照给,如有高抬短扣,准予告发,并照章程提赏,保甲长籍口勒捐,亦准告发惩处。
五、依照行政院公布施行,之凭证计口授(售)盐办法,第四条规定,每份收取工本费,国币柒角肆分正。
其实,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对中央苏区就已经实施严格的食盐禁运政策。民国23年(1934年)4月,中央红军第七军团攻占永安后,对县盐务局设在北门盐仓里囤积的大量食盐如获至宝,立刻组织红军和群众日夜抢运。有的战士还将在市面购买的一点食盐,用油纸包牢揣在怀中,准备返回时带给家中的父母。同年11月,国民党东路军占领红都瑞金后,立即对苏区基点村实行“计口售盐”,群众一律凭购盐证供应,企图籍此消灭红军游击队。苏区人民为了给坚持上山打游击的红军送盐不遗余力,采用竹节打通、粪桶夹层、棉衣浸盐水等多种办法,冒着生命危险闯关送盐。在永安小陶方方领导的岩连宁苏区,食盐是红军坚持三年游击战争中最重要的物资之一。
抗日战争爆发初期,国民政府尚能控制的食盐等物价的涨势,待到民国三十年(1941年)以后,全国多地粮食等物价又迅猛上涨,政府为控制市场,实行“平抑物价”、“限制物价”和“议价”等一系列强硬措施,但是关系民生重要物资的物价还是控制不住。在商业方面,因物价上涨而刺激投机贸易恶性发展,更因战时盐源不足,运输维艰,无耻奸商乘机操纵,或借口交通不便,货运缺乏,大量囤积,以待重利,或掺杂使假,造成不正当之涨价,以致销区出现盐荒,群众买不到盐吃,对抗战和国计民生产生影响甚大。
为适应战争状态,确保军需民食,国民政府于民国31年(1942年)开始实行盐务专卖制度,确定以“民制、官收、官运、商销”代替过去的“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制度。同年5月26日,颁发了《盐专卖暂行条例》,废除专商引岸制,规定盐之专卖权属于国民政府,具体专卖事项由财政部盐务总局办理。盐店商人经政府许可,可以销售,停业时须呈报核准;食盐的配销量按人口计算,凭证购盐(即购盐证)。
民国34年(1945年)1月2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临时会议,通过“调整税制简化机构”案,决定停止专卖制度。盐政政策,照案改行征税,总局奉令通饬各区遵照执行,盐专卖遂告结束。自民国31年(1942年)1月,开始历时仅3年又1个月。
在全国盐务专卖实施的三年多间,我国食盐的专卖收入和盐税收入为28亿元、食盐附加税收人为635.66亿元,三项合计为722.39亿元,占全国各类税项收入总额的49.5%。其中开征食盐附加税给人民带来的负担最重,盐务专卖初期开征时为每担3元,即每斤3元;默契增为每担1元,即每斤1元;不久又增至6元,即每斤6元。后来更是再随盐加征“国军副食费”,每斤1元。此项附加税从初期开征,至末期增加了22倍多,即每消费一斤食盐,就得在专卖盐价或正规盐税外,负担附加税7元。对于正在抗战苦难日子里挣扎的百姓,尤其是那些低收入的平民来说,这种压力是十分沉重的。专卖制度加重了人民负担,这是它消极的一面。但在空前残酷的民族解放战争中,为了坚持长期抗战,争取最后胜利,这样做是可以理解的。购盐证,作为抗战期间的衍生的产物,它使用时期重要、时间短暂,成为重大历史时期的见证。
福建省会迁临永安后,省盐务管理局设在贡川,城内设立永安盐务分局,负责全省具体盐务事宜。由于沿海产盐区相继沦陷敌手,主要输盐通道被阻,海盐来源基本断绝,军民食用食盐供给日趋紧张。民国34年(1945年)5月,贡川大刀会会首朱育接率会徒抢劫省盐务局枪械,刺死税警4人。由于当时国民党政府对食盐政策的管控政策极为严格,它又是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购盐证普遍都被使用后收回销毁,未被使用的票证较少,全张不使用而被保留下来就更为稀少。
我国抗战时期的盐务研究工作,在文史和收藏界内均十分重视,许多地方创办盐业博物馆,个人也多有专题收藏。福建是产盐大省,以往有关福建战时的购盐证均有报道和陆续发现,但是票证多为裁开的零星单枚,仅能管中窥豹。永安是东南抗战文化中心,但是,有关国计民生的盐务资料甚为缺乏,我市文博部门曾向社会以千元高价征集了一枚购盐证。此次永安发现的大全张六联购盐证,极为罕见,实属首例。它为我们研究战时福建的盐务政策,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全面、翔实的实物史料。
2015年10月19日